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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查

发布时间:2022-05-09 23:47:58浏览次数:


业务简介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2018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已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修订,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审核。


被核查企业条件:

(1)覆盖行业:电力、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

(2)2013至 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纳入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