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交易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 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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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 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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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 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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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 第 21 号)的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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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 19 号)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现阶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全部为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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