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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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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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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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度上海碳排放配额第一次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沪环气候〔2023〕174号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和《上海市2022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沪环气候〔2023〕8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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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1 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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