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
阅读量:11112023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
阅读量:9082023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阅读量:11062023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阅读量:6032023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度上海碳排放配额第一次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沪环气候〔2023〕174号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和《上海市2022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沪环气候〔2023〕8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
阅读量:9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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