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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闭停产企业是否要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发布时间:2023-08-07 15:23:25浏览次数: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11条的规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

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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