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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6-19 18:35:0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泉州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范林业碳票开发、交易与管理,结合新时代泉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申请、制发、登记、交易、流转、抵消、抵(质)押、融资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界定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福建碳中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试行)》,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汇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单位,可用于交易、融资、抵消碳排放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林业碳票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生态优先原则,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林业碳票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项目产生的碳汇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流转、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建设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指导碳票项目实施。

3.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备案签发、抵消和碳中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件办理及审核,确保碳票对应林地、林木权属清晰。

5.市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支持政策,监管资金使用。

6.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指导林业碳票的相关财务制度。

7.市乡村振兴集团受委托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管理等事务工作。

8.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推动林业碳票在各领域的推广运用,创新“碳票+”模式,开发“碳票+”产品。

第二章  碳票项目申请与制发

第六条 申请主体

鼓励和引导泉州区域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委托申请需提交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并向利益相关方(林权所有者、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等费用。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申请碳票的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明文件。

2.森林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

3.具备完善的森林经营和碳汇监测计划,确保碳汇量可准确核算与监测。

4.已开发、拟申报或已申报未核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福建核证林业碳汇(FFCER)等国内、省内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得重复申请制发泉州市林业碳票。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通过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林业碳票项目申请表,含申请人基本信息、项目概况等。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等。  

3.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如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或林地承包、流转合同。

4.森林经营方案或碳汇项目设计文件,明确经营措施、碳汇核算方法等。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汇核算报告,报告需符合本市碳票核算方法学要求。

6.其他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计划、监测方案等。

7.申请人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唯一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

申请信息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提出意见。

第九条 第三方核查

第三方核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碳票项目进行核查,包括项目设计合规性、真实性、唯一性、碳汇核算准确性、经营活动规范性等,核查合格出具核查报告并公开结果,报告中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不得对自身核算碳汇量的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条 审定与制发

1.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

2.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初审结果、核查报告等进行审定,重点审查项目林业经营合规性。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审定通过项目进行备案。

4.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根据审定和备案结果制发林业碳票,并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登记、公开碳票信息,包括持有人、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减排量等 ;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不予登记制发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 碳票登记与管理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平台

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是碳票信息管理的核心系统,用于受理碳票项目申请、登记、交易、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登记内容

林业碳票式样统一,实行实名登记,林业碳票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林业碳票登记内容包括:林业碳票号、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共有情况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汇量及备案文号、制发单位、转移变更信息及其他规定记载信息,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唯一“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日常监测

林业碳票权利人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测,确保项目碳汇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项目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原始记录、管理台账保存至碳票项目最后一期碳汇量登记后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

林业碳票权利人身份信息、共有情况等发生变更,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申请、证明材料等,经审核通过后重新制发林业碳票。

第十五条 转移登记

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司法判决裁定等导致林业碳票所有权转移,权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提交转移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办理转移登记并重新制发碳票 。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

1.林业碳票碳汇量用于碳中和后,权利人应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注销相应碳汇量;鼓励自愿注销所持碳票减排量用于公益。

2.碳票项目因森林资源被依法征占用、严重自然灾害损毁、经营主体放弃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应办理碳票注销登记,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平台公示注销情况,注销后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法律法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章 碳票交易与流转

第十七条 交易主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泉州市林业碳票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交易平台与账户

交易主体需在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含微信小程序等便捷渠道)开设账户,用于碳票交易结算、持有信息管理等;交易通过平台进行,确保交易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十九条 交易方式

林业碳票交易可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平台适时发布市场行情信息,引导合理定价。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

第二十条 交易流程

1.卖方在平台发布碳票出售信息,包括碳票基本信息、出售数量、价格等。

2.买方浏览信息后提交购买申请,平台对买卖双方资格和交易信息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

4.买方按合同支付款项至平台指定账户,平台确认收款后,办理碳票转移登记手续,将碳票过户至买方账户,并将交易资金结算给卖方 。

第二十一条 交易限制

1.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交易和转让。

2.交易主体违反碳票登记、结算或交易相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采取限制交易、警告、罚款等措施 。

第二十二条 收益分配

林业碳票交易收益归碳票权利人所有;如涉及多方合作开发碳票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作为权利人时,收益分配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要用于林业资源培育、村集体公益事业等 。

第五章 碳票抵消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碳中和抵消

林业碳票碳汇量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的碳中和活动,抵消其碳排放;使用碳票抵消碳排放后,应在平台进行注销并记录相关信息,出具碳中和证明。林业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应用领域

1.鼓励创建“零碳机关”“零碳社区”“零碳乡村”“零碳企业”“零碳园区”“零碳学校”“零碳商场”等,通过购买林业碳票或营造碳汇林抵消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目标。

2.各类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组织方,优先购买林业碳票或营造碳汇林抵消活动排放量。

3.司法部门探索“碳票+生态司法”模式,引导被告人认购林业碳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损害赔偿方式之一。

4.文旅部门探索“碳票+文旅”模式,鼓励游客购买林业碳票抵消旅游过程碳排放,开发低碳旅游产品和线路。

5.探索推进单位或个人购买林业碳票履行法定植树义务,将碳票作为义务植树新形式 。

第二十五条 碳积分激励

引导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购买林业碳票抵消碳足迹,获取碳积分,将碳积分与礼品和服务兑换、项目申报、用地保障、绿色信贷、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对接,激励社会各界参与自愿减排。

第六章 碳票融资 

第二十六条 质押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业碳票质押贷款业务,碳票权利人以其持有的林业碳票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明确质押期间碳票处置、风险防控等事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由金融机构根据碳票价值、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

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金融创新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林业碳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碳票收益权信托、碳票资产证券化等,拓宽林业碳票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创新推进林业碳票价格保险、碳汇林保险、碳票抵质押合同保险等业务。探索建立林业碳汇收储机制,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储林业碳票,稳定碳票市场价格,增强碳票流动性。

第二十八条 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开展林业碳票融资业务,应充分评估碳票价值波动、政策变化、森林经营风险等因素,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跟踪碳票项目实施和碳票价值变化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金融资产安全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监管

1.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碳票项目实施、碳票登记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项目经营活动合规性、碳汇监测准确性、信息公开及时性等。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票项目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监督评估,确保碳票减排量真实有效,符合抵消碳排放要求。

3.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对碳票融资、权属管理、市场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

第三十条 信用管理

建立林业碳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对碳票申请、核查、交易、融资等环节中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操作、欺诈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交易、禁止参与碳票项目、联合惩戒等措施 。

第三十一条 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媒体对林业碳票相关活动进行监督,设立举报渠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权益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规处罚

1.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林业碳票,由林业主管部门撤销碳票登记,收回已制发碳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取消核查资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交易主体违规交易,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交易等,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金融机构违规开展林业碳票融资业务,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侵权责任

在林业碳票开发、交易、管理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1.林业碳汇: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被与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2.额外性:指碳票项目产生的碳汇量相对于基准线情景是额外的,即该项目在没有碳票激励情况下不会发生 。

3.监测期:指对林业碳票项目碳汇量进行连续监测的时间段,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 。

第三十五条 权益说明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三十六条  遵从原则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林业碳票管理具体细则。本办法印发前,各县(市、区)已出台的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若与本办法有原则性矛盾,从本办法规定。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符,则以执行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泉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2.林业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3.泉州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4.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5.林业碳票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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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泉州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申请人提交林业碳票申请时,应当通过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附件4);

3.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权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果项目申请主体不是项目边界内土地(或林木)权属所有人,应提供权属人授予的相关权益的佐证材料;若产权归属涉及多个主体的,应明确碳票权益比例,并提供由相关主体共同签署的权益分配比例协议等佐证材料;

4.第三方机构(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出具的项目监测核算报告;

5.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合规性、真实性、唯一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6.申请人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7.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和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初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监测核算报告及其碳量进行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出具审定意见,并转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专家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备案签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备案签发,并转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制发碳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二、申请林业碳票变更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林业碳票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变更登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附件4

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本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林业碳票持有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项目开发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运营其林业碳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确保在林业碳票交易市场中的遵守规范和最大化林业碳票的价值。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乙方监管林业碳票,确保林业碳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获得乙方提供的有关林业碳票交易和市场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3)监督乙方的操作,要求乙方提供林业碳票的碳汇量的交易情况以及林业碳票注销情况;

(4)在乙方监管下,可自由交易林业碳票。

2.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林业碳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信息,并确保林业碳票的合规和有效性;

(2)配合乙方进行林业碳票管理和交易的相关工作;

(3)提供乙方需要的林业碳票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监管林业碳票,并可交易林业碳票所有的碳汇量;

(2)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林业碳票交易和市场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甲方的林业碳票管理和交易合规,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欺诈和不当交易的发生;

(3)及时向甲方提供林业碳票的碳汇量的交易情况以及林业碳票注销情况。

三、林业碳票管理

乙方将根据协议约定,负责甲方林业碳票的管理,并尽力为甲方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价值。

四、保密条款

1.甲方和乙方将保守对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和机密市场动态。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六、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达成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2.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林业碳票完成交易,由新的林业碳票持有人重新签订协议;

(2)乙方相关业务终止;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甲方和乙方持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终止。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林业碳票转让协议

买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卖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本协议是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用于规定买卖林业碳票的相关事项。买方和卖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一、协议内容

经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卖方向买方提供购买的林业碳票所有权,确保买方享有相应的权益。协议签署完成后,买方和卖方双方须到                单位完成林业碳票交易登记,并由卖方和                    单位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二、价格和支付方式

经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卖方以              元(大写:    分)的价格向买方出售林业碳票(林业碳票编号:              ), 日前将购买金额转入卖方银行号:                               。

三、风险责任

1.买方在使用林业碳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2.卖方应确保提供的碳券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自身责任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违约与解除

1.若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若买方或卖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期限。

五、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确定补充条款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买方持一份,卖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盖章):                   卖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