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机构和重点排放单位存在报告编制业务关系期间,不得参与该委托单位的碳排放核查工作。
(二)不得出具违反现行技术规范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三)不得主动实施、参与或教唆委托单位实施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参与核查对象的核查期碳排放情况报告编制活动;
(二)核查活动的任何环节不得外包;
(三)不得参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的任何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相关活动,如代管重点排放单位配额交易账户、帮助重点排放单位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交易、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四)不得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五)不得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六)不得使用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核查人员,不得使用3年之内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碳交易咨询等服务的核查人员。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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