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 19 号)的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 单位名录:(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 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 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发电行业重点任务中第(五)点确定并公开 2022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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