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改委正式印发《四川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围绕储能、氢能两大清洁能源前沿赛道出台专项资金激励政策,依托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降低项目落地成本,加快省内绿色低碳产业规模化发展步伐,为全省能源结构转型、培育绿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政策支撑。
本次政策激励范围精准聚焦技术先进性突出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与氢能全产业链项目。储能领域重点扶持百兆瓦级钒液流储能、压缩空气储能,以及单机容量 10 兆瓦及以上固态电池项目,优先布局长时储能、固态储能等具备产业化前景的前沿技术路线;氢能板块覆盖可再生能源电解制氢项目与各类氢能终端应用工程,兼顾绿氢生产、储运、商业化落地全链条扶持,契合四川丰富风光资源就地转化、发展零碳能源的资源禀赋优势。
文件明确统一资金补助实施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储能、氢能项目均可申领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15%,同时设置单项资金上限约束,单个项目拨付补助额度最高不得突破 2000 万元,兼顾政策普惠性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此项补贴机制落地,将有效缓解新型储能、绿氢项目前期大额投入压力,引导市场资本加大清洁能源赛道投资力度。一方面推动长时储能技术规模化落地,完善电力系统调峰、消纳配套设施;另一方面加速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发展,延伸氢能应用场景,助力四川充分发挥清洁能源大省优势,持续优化能源供给结构,稳步落实 “双碳” 战略目标,构建安全、高效、低碳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
具体如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发改环资〔2026〕23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快推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四川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快推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一)实施节能降碳增效改造激励。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园区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清洁生产改造,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激励。支持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项目、煤层气(矿井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项目、8%以下超低浓度瓦斯利用项目、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煤基清洁燃料与高端材料产业化项目、矿区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与近零排放项目、矿区智慧能源管理与新能源耦合建设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三)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激励。支持汽轮机通流改造、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煤电机组能量梯级利用改造、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煤电机组清洁化利用等实现现役煤电机组降低供电煤耗或污染物排放的煤电升级改造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四)实施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激励。支持百兆瓦级钒液流、压缩空气储能,10兆瓦及以上容量固态电池等先进技术路线独立新型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领域应用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五)实施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激励。支持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新建项目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40%,改造项目不超过单个项目新增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六)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材应用奖补。支持建设单位在四川省内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通过节能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省级城乡建设专项资金按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激励。支持建设“天府绿汇”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交易场所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
二、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八)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绿色低碳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聚焦钢铁、煤电、建材、陶瓷、纺织、石化、化工、铝、水上运输、农业等10个行业,为转型融资主体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和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扩大绿色金融财金互动政策覆盖范围,对转型金融活动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将金融机构转型金融开展情况纳入人民银行绿色金融评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九)支持降低生态环保项目贷款成本。支持农村及城镇污水治理、农业面源与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固废处置、生态保护与应急能力建设,以及EOD等绿色金融创新项目和其他经认定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贷款额度1.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采用先付后贴、按年度申报方式兑现。(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十)支持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贷款,在中央财政1.5个百分点贴息基础上,按规定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外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技改贷”“设备更新贷”贷款,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1年的省级财政贴息,单个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贷款可归并后集中申报,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省级财政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推动银行主动申领贴息资金,并及时向企业发放,降低企业设备更新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经济和信息化厅)
(十一)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鼓励主承销机构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承销金额的0.1%、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四川证监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三、强化要素保障服务
(十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聚焦减污降碳综合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污染应对等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实施环境治理重大科技专项、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联合专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对环境治理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十三)强化用地供应保障。指导地方安排不少于1%的产业用地用于支持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支持节能环保企业项目用地,鼓励各地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对集约用地的节能环保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
(十四)保障优质项目用能。除“两高”项目外,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或标杆水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不再开展能耗替代。已按要求实行碳排放置换的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无需进行能耗替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以上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责任部门后续在相关专项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或按现行有效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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