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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 + 交易双规则落地!浙江提升本地新能源消纳经济性

发布时间:2026-07-20 18:51:52浏览次数: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通知,细化新能源就近消纳配套价格机制实施细则,通过优化输配电成本计费方式、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降低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用电成本,推动本地新能源就地利用,完善省内新能源消纳支撑体系。

通知明确计费差异化优惠政策,针对满足标准的单回路就近消纳项目,调整输配电相关费用缴纳规则,仅收取容(需)量电费,免除系统备用费以及输配环节电量电费,切实减轻项目综合用电支出。同时划定月度输配电费统一核算公式,月度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按照现有政策计收的容(需)量电费,二是依据对应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核定平均负荷率、年利用小时数与并网容量测算得出的折算费用,统一全省核算口径。

文件设定现阶段固定平均负荷率标准,参照省内 110 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近三年运行数据,核定数值为 58.17%,后续将根据就近消纳模式实际运行成效动态优化调整。此外建立价格动态更新机制,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均负荷率两项关键参数发生变动,就近消纳项目专用输配电价表将随同当月代理购电价格同步对外公示更新,保障市场主体及时掌握计费标准变化。

在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层面,文件划定清晰参与规则。就近消纳项目整体视作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严格遵循现有市场交易规则完成成交与价款结算,不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体系。项目自身生产生活用电需自主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禁止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倒逼项目主体主动参与市场化定价,依托市场机制平衡新能源发电与本地用电需求。

本次价格机制落地,从成本、交易两端同步完善配套政策,通过减免部分输配电相关费用提升就近消纳项目经济性,同时以市场化交易规则规范项目购售电行为,打通新能源就地消纳价格堵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开发利用本地新能源的积极性,助力省内新能源高比例消纳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稳步推进。

具体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落实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6〕14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要求,推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利用,结合我省新能源发展实际,现就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通知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是指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绿电直连等符合就近消纳条件的项目。

二、明确电价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单回路供电就近消纳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输配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平均负荷率暂按我省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近三年平均水平确定,核定为58.17%,待我省就近消纳模式运行成熟后适时调整。当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均负荷率调整时,就近消纳项目输配电价表随当月底代理购电价格表公布更新。

(二)符合条件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备份)就近消纳项目,可选择继续按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包含网供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相关项目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输配电费缴费方式,变更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其他电价政策明确如下:

1.网供电量缴纳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按网供电量代征代缴),按现行规定执行。按网供电量分摊(或分享)其他市场费用。

2.自发自用电量暂免缴纳系统运行费(包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不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暂免分摊(或分享)其他市场费用;按规定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三、做好电价政策衔接

(一)就近消纳项目原则上整体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上网电量交易和价格结算按照市场规则执行。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政府主管部门取消绿电直连等项目实施资格的,完成线路改造、重新独立接入公共电网后,用电企业执行常规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新能源发电企业执行常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要会同电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7月10日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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