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4 日,山西省能源局印发通知,出台举措优化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围绕项目全流程管理关键环节细化工作要求,助力新型储能产业有序高效发展。
本次政策调整重点覆盖新型储能项目入库管理、技术路线变更、在建项目延期办理以及项目出库管理四大核心事项,进一步理顺项目建设周期内各类变更、动态调整相关规则,明晰管理标准,减少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制度堵点。
文件着重对储能并网工作作出安排,明确电网企业需主动做好新型储能送出工程统筹衔接,加强与项目建设主体沟通对接。要求电网加快开展接入系统审查批复工作,高效推进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同时持续优化储能项目电力接入工作流程,精简并网相关手续,提升办理效率,保障具备条件的储能项目按期顺利并网投运。
新型储能是保障新能源消纳、增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重要支撑。山西省通过完善项目入库与出库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项目建设期间技术调整、工期延期流程,能够推动储能项目规划、建设、投运全链条管理更加规范化。配套并网服务优化措施,将有效缩短储能项目前期及并网周期,降低企业时间成本。
此次政策落地,兼顾项目规范化监管与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新型储能积极性,推动储能项目加快建成发挥调峰、消纳作用,完善省内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资源布局,为山西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和能源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如下: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优化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能源新能源发〔2026〕106号
各市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144号),结合我省新型储能发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强化规划引领,坚决防止“圈而不建”,有效盘活电网接入资源,保障优质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一)项目入库管理
新申报入库项目用地应选址合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租赁及涉及土地转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除外)或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入库后应在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12个月内建成并网。调整出库项目重新入库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实质性开工,在6个月内建成并网。
(二)项目技术路线变更
库内项目申请变更技术路线或容量的,允许同步调整储能单元类型及容量(时长),不得变更项目总功率。确需变更技术路线的,原则上应在项目库动态调整期间提出申请。变更材料由市能源局严格初审后报省能源局复核,项目入库时间不重新计算。
(三)库内在建项目延期
库内项目按期无法建成并网的,项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不低于30%,项目单位可于在库期满前2个月,向市能源局提交延期申请,由市能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设进展严格初审,报省能源局复核。原则上库内项目仅可延期一次,电化学储能项目延期并网时间不超过6个月;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储能项目,延期并网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项目出库管理
库内项目6个月内未实质性开工或12个月内未建成并网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调整出库。市能源局按季度对未按期开工、投产的项目进行现场核实,提出调整出库意见,上报省能源局。自出库文件印发之日起,已出库项目的电网接入相关状态(包括已取得的接入批复、已受理的接入申请)自动失效和终止,原占用的接入资源予以释放。
二、做好接网服务
电网企业要同步做好新型储能项目送出工程衔接,与项目单位做好充分对接沟通,加快推进接入系统批复和配套接网工程建设等工作,进一步优化接入流程,简化并网手续办理,保障项目及时并网运行。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联合送出,各市能源局要牵头协调推进项目联合送出工程的建设。
三、强化安全管理
(一)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确保安全作为发展新型储能的重要前提,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新型储能安全管理。项目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在备案文件中明确载明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二)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要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主要设备要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管理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项目备案机关在备案时,在备案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各市能源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加强对储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新型储能项目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全面深入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共同推动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四、其他要求
(一)新型储能项目库调整原则上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
(二)各市能源局会同属地电网公司按季度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可接入容量规模、变电站(含企业自建升压站)的间隔情况、已批复新型储能项目占用间隔的情况进行摸底更新,科学合理确定申报规模。
(三)各市能源局要建立储能项目库管理台账,严格落实项目库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核实意见,并按相关要求提出项目调整出库意见。
(四)项目实质性开工以升压站、主控楼、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为标志。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能源局
2026年7月24日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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