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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电力用地免税政策逐步退出,2026 年 9 月起执行一年减半过渡期

发布时间:2026-07-29 15:33:36浏览次数:

7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对能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安排作出重大调整。公告明确,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等文件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土地,实施分阶段过渡征税安排。过渡期设置为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期间相关土地按照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上述土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此同时(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等配套政策文件同步废止。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电力、油气、煤炭等能源资源行业长期执行的土地免税政策,逐步退出传统生产用地普惠免税优惠。政策兼顾行业平稳转型,设置一年过渡期,缓冲企业税负上涨压力。公告同时保留差异化免税条款,油气长输管线、输电线路、水利堤防、防灾防护设施等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安全保障功能的用地,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此次改革旨在统一税收规则、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能源企业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相关能源企业需尽快梳理土地权属与用地性质,区分应税土地与符合条件的免税土地,做好税负测算与税务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应当依规完成申报,妥善留存土地证明、项目批复等资料备查,确保政策执行合规有序。

具体如下:

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现就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三)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四)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五)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六)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七)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八)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企业的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本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文件目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7日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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