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D(Directive (EU) 2022/2464)于2022年11月28日批准通过,2023年1月5日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的《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该指令是欧盟《绿色协议》和《可持续增长融资行动计划》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统一欧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规则,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取评估气候变化及其他可持续议题相关投资风险所需的信息。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24年7月6日前完成国内法转化,但多数国家进度滞后。
2025—2026年重大修订:2025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提出Omnibus综合修订提案,经协商后于2026年2月正式通过。修订后CSRD适用范围大幅收窄,预计适用企业数量减少约80%,原定第二、三批次企业的报告义务推迟两年。
(一)修订前的适用范围
CSRD最初覆盖以下企业:
已在NFRD下报告的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员工超500人);
其他大型企业(满足以下三项中任意两项:员工超250人、营业额超5000万欧元、资产超2500万欧元);
在欧盟监管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除外)。
(二)Omnibus修订后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现已大幅收窄至“超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适用主体类型 | 门槛条件 |
|---|---|
| 欧盟企业/母公司 | 员工平均超1000人,且(净营业额超4.5亿欧元 或 资产超2500万欧元) |
| 非欧盟集团(第三国) | 在欧盟净营业额超4.5亿欧元,且至少有一家欧盟子公司/分公司净营业额超2亿欧元 |
实施时间线:修订后,适用范围内的企业首份CSRD报告预计从2027财年开始(2028年发布),但各成员国完成国内法转化后生效时间仍有差异。非欧盟企业报告准则最早不早于2027年10月出台,首份报告为2028财年(2029年发布)。
金融控股公司获豁免,但其满足门槛的子公司/子集团仍需单独报告。
(一)报告标准:ESRS框架
适用企业须依据《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管理报告的独立部分。ESRS包含2项交叉标准(普遍要求、一般披露)和10项主题标准(涵盖环境、社会、治理三大领域)。
修订后,欧盟委员会制定行业特定标准的授权已被撤销,所有适用企业仅需遵循通用ESRS。ESRS正在修订以大幅减少数据点数量,简化版ESRS草案已于2025年12月发布-。
(二)双重重要性原则
CSRD要求企业从两个维度评估可持续议题的实质性:
影响重要性:评估企业自身运营、产品、服务及价值链上下游活动中实际或潜在的、正面或负面的、对人与环境的短期、中期、长期影响。
财务重要性:评估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发展、财务业绩、现金流、融资成本等产生的实际或预期重大财务影响。
双重重要性评估须与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员工、社区、价值链伙伴等)沟通,并设置定性或定量阈值。
(三)价值链信息披露
企业不仅须报告自身运营信息,还须涵盖上游和下游价值链活动中的重大可持续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信息。对于从价值链中获取信息的困难,企业可基于“合理努力”原则使用估计值。
(四)鉴证要求
可持续发展报告须经独立外部鉴证,目前要求有限保证,未来将过渡至合理保证。欧盟委员会原定于2026年6月前制定鉴证准则,现延期至2027年7月1日。
(五)数字标记
报告须以单一电子格式提交,对信息进行数字标记以便于数字化分析。
Omnibus修订引入了 “价值链上限”(value chain cap) 机制:员工不超过1000人的价值链企业可拒绝向CSRD范围内的客户提供超出VSME自愿标准要求的信息索取。此举旨在防止大型企业的报告义务通过供应链向中小企业层层传导。
CSRD对在欧盟有运营或业务关系的中国企业产生直接和间接两方面影响:
直接影响:在欧盟设有子公司/分公司且达到门槛的中资企业,须遵守CSRD完成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
间接影响:作为欧盟企业供应商或价值链合作伙伴的中国企业,可能被要求配合提供可持续相关信息。
Omnibus修订后,非欧盟企业的适用门槛已从1.5亿欧元提升至4.5亿欧元,但报告义务未获延期(仍为2028财年起)-。
CSRD未规定欧盟统一的处罚措施,各成员国通过国内法自行设定处罚规则。成员国还有权调整适用范围、披露标准和董事责任等细节,建议相关企业持续跟踪所在国的立法转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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