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工信厅、发改委、国资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为省内工业企业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划定实施路径,助力工业领域 “双碳” 目标落地。
方案确立分阶段推进思路,先期聚焦锂电、光伏等优势产业开展试点培育,2028 年起拓展至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到 2030 年完善零碳工厂建设全链条体系,推动全省工业深度降碳转型。重点任务包含健全碳排放核算管控体系,压实企业碳管理岗位,保障碳排放数据真实可追溯;依托青海绿电资源优势提升可再生能源自用比例,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循环利用,从源头推动工业减碳。
文件明确试点遴选、建设实施、评估验收全流程工作机制,企业试点周期约一年,完成建设后按程序申请验收。通过树立零碳工厂标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探索高原地区高载能产业脱碳路径,打造具有青海特色的工业绿色转型样板,支撑全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具体如下:
关于印发《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深挖我省工业碳排放潜力,树立重点行业降碳标杆,带动行业企业减碳增效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印发《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能源局
2026年8月3日
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要求,全面推进全省零碳工厂建设,培育绿色低碳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目标。结合青海省清洁能源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分阶段梯度培育模式,优先选择脱碳需求迫切、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脱碳难度相对较小的行业先行探索,逐步完善相关规划设计、能源供应、工艺技术、管理运营和商业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碳排放量强度高、脱碳难度大的行业逐步推进。2026年起,重点聚焦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自2028年开始,将零碳工厂培育建设逐步拓展至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行业领域,在全省所有工业行业全面推广零碳工厂建设模式。到2030年零碳工厂建设体系全面完善,培育标准、技术支撑、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全面成熟,全省工业领域零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碳排放核算管理体系,实现科学算碳。以法人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包括直接排放(燃料燃烧、工业过程排放等)和间接排放(净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按照对应行业技术规范开展核算工作。其他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及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标准(GB/T32151),或ISO14064等国际通用的相关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企业应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相关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实现生产各环节计量全覆盖。应设立专门的节能降碳管理机构,设立能耗和碳排放专岗,实现能耗与碳排放精细化、全流程管控。企业可自行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核查工作,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二)依托清洁能源优势,实现源头深度减碳。工厂应在保障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前提下,持续提升可再生能源自给自用比例,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光伏、生物质清洁发电等项目。常态化参与省内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鼓励购买省外绿电、绿证。探索绿电直连新模式,推动绿电资源就地转化、就地消纳。鼓励有条件的工厂统筹光伏、风电、余热余压余冷回收、新型储能、高效热泵一体化建设,打造适配高原环境的工业绿色微电网。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落地,推广绿氢在生产工艺中的替代应用,探索绿氢-绿电协同供能模式。有序推进燃煤供应锅炉清洁高效利用,推进高效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电气化供热技术。加快厂区作业车辆、工程机械新能源替换改造,提升工业生产电气化水平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占比。
(三)优化生产工艺装备,实现过程高效脱碳。工厂应积极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针对性实施工序优化与设备更新,配备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与装备,力争单位产品及工序能耗达到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1级或先进值,以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能效标杆水平。主动淘汰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加快电机、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能效提升。积极应用低碳及再生原料替代技术,提高工业资源循环利用率。加大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前沿脱碳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联合省内外科研机构开展适配我省工业实际的脱碳技术攻关,推进废弃物减量、高效回收与综合利用,实现节能降碳与资源循环利用协同增效。
(四)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推动全产业链协同降碳。工厂应优化产品结构,减少含碳原材料用量。推广回收料及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鼓励采用《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的团体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识别产品全生命周期重点碳排放环节,并根据核算结果持续优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降低产品碳足迹。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将绿色低碳要求纳入供应商遴选、考核核心标准,优先采购绿色低碳原材料、零部件,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节能降碳工作,推动全产业链碳减排,进一步优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五)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智能控碳。工厂应按照《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构建集全景感知、智能分析、协同调控、可视化展示于一体的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工厂部署高精度智能传感设备,实现水、电、气、热等能源数据与碳排放数据的采集与实时上传,建立全厂能碳数据“一张图”,实现能耗与碳排放的在线核算、动态预警与可视化追踪。鼓励工厂加快工业操作系统更新替代,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预测设备运行状态。打通能碳系统与生产管理、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及仓储物流系统的数据壁垒,实现“业财能碳”数据互联互通。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系统“建得好、用得活、管得住”,持续提升能碳管控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六)规范碳抵销实施,实现排放趋零达标。工厂应坚持“应减尽减、持续提升”的原则,在完成充分自主减排、达到技术经济可行范围内的“降无可降”水平后,对剩余二氧化碳排放量实施合规抵销,实现并保持工厂二氧化碳趋零排放。优先选用全国碳排放权配额(CEA)、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高质量碳信用进行抵销。用于抵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必须在国家或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完成注销操作,确保注销凭证真实可追溯、数据可验证。工厂须建立完整的碳抵销档案,提供交易凭证、注销证明等全套抵销证明材料,确保碳抵销过程公开透明、合规有效,杜绝“伪零碳”风险。
(七)加强信息披露与动态优化,实现建设持续提升。工厂应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碳排放数据、产品碳足迹、节能降碳成效等核心信息。其中,纳入培育名单的企业每年至少披露1次,已认定的零碳工厂企业每半年披露1次,重大节能降碳改造项目、重大碳减排成果应及时公开披露。建立零碳建设动态自评机制,每年围绕建设目标、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全面自评,系统梳理建设成效与存在问题,推动建设工作持续优化。将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年度自评报告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确保零碳工厂建设过程公开透明、建设成效真实可信。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适时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企业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对照零碳工厂培育建设相关要求编制建设方案,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充分征求属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后,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会同相关省直部门择优确定并公布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
(二)跟踪指导服务。纳入培育建设名单的企业需依据零碳工厂建设方案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类要素资源,稳步推进培育建设各项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针对性指导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全面总结指标完成的阶段性成效,梳理主要问题与困难,提出下一步建设计划。各市工信主管部门完成材料汇总后,须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验收评估。培育建设周期为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建设单位完成既定建设任务,且经自查满足各项目标要求的,可提请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开展自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市级工信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零碳工厂验收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正式确定为省级零碳工厂。
(四)退出机制。自培育建设名单公布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从培育建设名单中剔除:一是培育期满后未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的;二是提交验收申请后,经综合评估未达成建设目标的;三是培育建设期间进展滞后或培育质量未达到要求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全省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申报评审等工作,协调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将零碳工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绿色低碳发展。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共同推进《青海省碳足迹管理行动方案》落实落地。深度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妥开展自愿减排项目开发交易。省国资委督促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加大零碳工厂建设培育力度。省能源局聚焦能源结构优化,强化绿色电力供应保障与消纳工作,支持重点能源项目建设,赋能企业低碳转型发展。省数据局引导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设施对标零碳标准建设改造,积极申报零碳工厂,构建绿色低碳算力体系。各市(州)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辖区内企业零碳工厂申报组织、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工作,构建“省级统筹、部门协同、市县联动”的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激发建设动力。充分发挥国家“两重”“两新”及省级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搭建、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试点、绿色供应链构建等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政府要在企业零碳建设相关项目审批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积极支持零碳工厂申报国家级示范称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投向零碳工厂建设相关领域。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权、碳汇质押等融资服务,为零碳工厂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保障。
(三)完善技术支撑,强化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省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盐湖化工、电解铝等行业脱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CCUS等技术联合攻关,突破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为零碳工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培育规范第三方服务体系,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碳排放核算、降碳诊断、碳足迹分析、自评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并加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开展零碳专题培训,培养碳排放核算、能碳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低碳人才,打造懂标准、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碳排放数据真实性、碳抵销规范性及指标保持情况,对弄虚作假企业取消称号、追回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零碳工厂建设意义、政策与典型经验,结合节能宣传周、环境日、生态日等开展主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指标类型说明:
核心指标:零碳工厂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是工厂验收评估的首要条件,按照工厂年综合能耗规模分为两类。达不到核心指标要求的工厂,原则上不得申请验收。
引导指标:在零碳工厂建设过程中发挥路径引导作用,同时也作为工厂验收的参考指标。
部分指标解释: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指工厂每年度实际消费的各类能源的总和,单位为“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能耗按照等价值计算。使用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纳入核算,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应纳入核算。
2.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方法采用GB/T32150—2025、GB/T32151(适用部分)或国际通用的相关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可采用实测法、物料平衡法或排放因子法。核算边界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废弃物处理排放,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等。本方案所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不含生物质燃烧产量二氧化碳),不含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
3.单位能耗碳排放:指工厂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碳排放量。
4.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指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与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值。非化石能源消费包括直接利用的非化石能源(核能及可再生能源),以及消费由非化石能源生产并作为能源使用的二次能源,如非化石能源电力、非化石能源供热(制冷)、生物质能、绿氢、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相关二次能源只有在来源属性清晰、可有效溯源且环境价值不重复核算的情况下,方可纳入非化石能源消费;作为原料使用的,不纳入非化石能源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包含工厂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自发自用、绿电直供、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单独购买并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对应的绿色电力消费量(以上依据市场化交易合同、交易结算凭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或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清单,遵循不重复计算原则统计);单独购买并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对应电力消费量最高不超过电力消费总量的30%。
5.节能装备应用占比:指统计期内达到或优于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级水平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节能水平的装备累计额定总功率占纳入统计范围装备累计额定总功率的比例。




建设方案(提纲)
一、工作基础
(一)单位概况。工厂核心信息、发展现状、主导工艺及产品体系、生产经营整体状况。企业在绿色发展领域获得的主要荣誉、认证及相关表彰情况。
(二)能耗和碳排放情况。工厂当前能源消费结构(如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各类能源占比),列明近3年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能耗量,以及工厂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单位能耗碳排放等核心数据(所有数据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查,为零碳建设目标设定提供数据支撑)。
(三)绿色低碳发展基础。工厂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现有工作基础及当前现状,围绕《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重点任务,说明已开展的重点工作。
(四)零碳建设难点分析。分析在零碳工厂试点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短板弱项,重点从管理体系、技术研发与应用、融资渠道与资金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建设目标
提出本单位零碳工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清晰界定建设工作的实施路径、时间节点及责任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推进时间表、路线图。精准计算并评估建设期内各项核心指标的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产品(工业增加值)能耗量、单位产品(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单位产品及工序能耗水平、设备能效水平、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及占比、碳抵销实施量、绿电消费比例等,确保目标可量化、可考核、可实现。
三、重点任务
结合企业技术水平、发展实际及零碳建设难点短板,对照《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明确零碳工厂试点建设的实施路径,制定具体、可操作、可落地的重点任务,推进零碳工厂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碳排放核算管理。完善核算机制,配齐计量器具(GB17167),规范核算核查,设立专岗专责等计划。
(二)源头清洁能源替代。建设分布式光伏/风电,参与绿电绿证交易,探索绿电直供及绿色微电网,推进绿氢替代、锅炉改造及新能源设备更新等计划。
(三)工艺装备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技改,淘汰落后设备,推广低碳/再生原料替代,推进CCUS技术研发应用及废弃物循环利用等计划。
(四)产品碳足迹与产业链协同。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优化产品设计,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等计划。
(五)数字化能碳管理。搭建能碳管理平台,完善数据采集监测,深化数字化技术应用,打通数据壁垒等计划。
(六)碳抵销实施。坚持自主减排优先,规范选用碳信用,完善抵销档案,确保合规可追溯等计划。
(七)信息披露。按要求定期披露信息,开展年度自评,主动接受监督。
四、重点项目
结合上述重点任务,提出拟开展的重点项目,包括项目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的节能量、减碳量、节水量等,说明拟实施重点项目对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的作用,并列出重点项目及主要设备清单。

五、保障措施
根据上述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提出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建设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
(二)资金保障。明确资金来源、预算及使用计划,对接政策及绿色融资。
(三)技术保障。加强产学研合作,培育专业团队,依托第三方服务。
(四)制度保障。完善节能降碳、能碳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六、附件
方案中所提到的现状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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