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通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线上咨询渠道提问,聚焦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第三方服务管理政策,重点咨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的第三方机构所需资质、备案要求,询问当前是否还可以办理相关备案,并核实《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0〕921 号)现行效力。针对公众关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认真梳理政策沿革,正式作出官方答复,清晰厘清政策演变脉络,回应市场主体普遍关心的准入规则问题。
答复文件梳理政策源头,2010 年 6 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 号),文件明确对符合扶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审核备案、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国家顶层制度安排,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相继组织开展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工作,先后公布三批省级备案名单,皖发改环资〔2010〕921 号文件正是适配当时财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的地方管理规范,用于规范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业务。
政策体系后续发生重大调整。2015 年 5 月,财政部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 号),原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随着上位政策失效,全国层面不再执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与之配套的安徽省皖发改环资〔2010〕921 号文件也随之废止,省内不再开展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工作。这也意味着当前第三方机构承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不再执行原省级备案准入要求,原有基于财政奖励政策设立的机构资质备案管理模式正式退出。
省发改委在答复中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全省节能降碳相关工作,如相关市场主体仍存在疑问,可直接与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对接咨询,联系电话 0551-62601719。本次线上答复清晰厘清政策失效节点,能够有效消除节能服务企业、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政策困惑,帮助行业准确把握市场准入规则。政策文件有序清理,也是持续深化 “放管服” 改革、精简市场准入门槛的具体体现。后续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节能量审核业务,应当遵循现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服务,依托市场化方式自主开展业务合作。广大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跟踪国家及安徽省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最新政策,规范开展节能量测算、核查等技术服务,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平稳有序实施,助力全省节能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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