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碳排放管理师官方网站!

全国咨询热线

01059490973

规范场景降碳 湖北推进大型活动碳中和制度落地

发布时间:2026-08-26 17:02:06浏览次数:

8月2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湖北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集反馈结果。本次公开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合理化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省级大型活动碳中和规范化实施体系,统一省内大型活动碳排放核算、减排抵消、流程管理标准,助力全省绿色低碳理念普及与零碳场景常态化落地。此次反馈吸纳社会各界有效意见,对指南相关条款进行优化完善,细化大型活动碳排放统计核算口径、碳中和实施流程、减排抵消方式及成果认定规范,提升文件实操性与落地适配性。指南将为全省各类会议、赛事、展会等大型活动提供标准化碳中和实施路径,引导活动主办方落实节能降碳举措、主动抵消剩余碳排放,持续丰富省内零碳场景建设,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新风尚,夯实区域双碳建设基层基础。

具体如下:

99.jpg


关于《湖北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2026年7月13日—2026年8月1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就《湖北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收到8家单位的反馈,共计17条有效意见、2条无意见,并采纳14条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

处室

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

1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

一、建议删除第四条【总体要求】中“鼓励通过湖北省碳普惠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核算和抵销。”理由:未通过碳普惠平台开展的活动,减排量无法在该平台抵消。抵销所用的标的物应在各自平台进行抵销,并由相应的平台出具凭证。

二、建议第十条【碳排放抵销】中取消优先排序,改成“可选取以下减排量”。理由:避免行政指令干扰市场机制。

采纳

2

湖北省住建厅

一、《大型活动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指引》中“活动场地”章节,建议将“选用有绿色建筑评级认证或其他绿色低碳相关认证的场地,或者使用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场所”修改为“选用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或其他绿色低碳建筑标识的场地”。理由:《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22〕3号)第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第三条规定:“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故建议将“有绿色建筑评级认证”修改为“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并根据最新的要求予以调整。

二、“展台搭建”章节,建议增加“鼓励使用获得绿色建材标识的产品”。理由:《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材产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鄂建文〔2025〕5号),在重点任务“拓展应用场景,激发市场活力”中提出“推动规模化应用、引导鼓励绿色消费”,都强调了对于绿色建材的应用,故提出建议“在展台搭建过程中鼓励使用获得绿色建材标识的产品”。

三、“住宿服务”章节,建议将“宜优先选择获得绿色低碳建筑标识的酒店”修改为“宜优先选择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或者绿色低碳建筑标识的酒店”。理由:《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的要求建设。”我省新建建筑基本实现绿色建筑100%全覆盖,故建议将“宜优先选择获得绿色低碳建筑标识的酒店”修改为“宜优先选择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或者绿色低碳建筑标识的酒店”。

四、《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中引用的部分碳排放因子缺省值为CO2排放因子,部分为当量CO2排放因子,如表3中《武汉市公共汽车出行碳普惠方法学(试行)》采用的是CO2排放因子而不是当量CO2排放因子,需核实。理由:本文附件1第十六条规定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温室气体包含的成分很多,并不是只有CO2,建议统一。

采纳

3

省林业局

一、文件第十条规定“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以符合要求的碳排放配额和(或)碳信用抵销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碳中和评价需要基于“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和评价环节中特别是需要涉及第三方机构评价,2个月的时限是否足以完成从数据收集、核算、购买抵销产品到注销、评价的全流程。建议将“2个月内”延长至“3个月内”,或对时限作出更灵活的表述(如“活动结束后应尽快”),确保各环节有充足的操作时间。

二、文件第十条列出了五类碳中和抵销产品,但未明确纳入“林业碳票”。省林业局已出台《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林业碳票在湖北已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和丰富的实践案例。咸宁马拉松、十堰国际太极拳日活动等均已通过认购林业碳票实现碳中和。截至2026年7月,湖北省已有19场大型活动通过购买“鄂林碳票”实现碳中和,累计抵消碳排放8845吨,交易金额48.38万元。建议增加“鄂林碳票”作为抵销产品类别,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平台对接机制、强化跨部门协作,使“鄂林碳惠”平台可与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通,活动组织者可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查询、认购鄂林碳票并完成注销。

三、附2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中,引用表格编号错误。会议用品隐含排放的计算公式(10),参数缺省值见表4,但表4为餐饮的温室气体排放参数缺省值;废弃物焚烧处理排放的计算公式(11)中,参数缺省值见表5,但表5为会议用品排放因子缺省值。

四、文件第17页表3中,各交通工具排放因子的单位标注为“kgCO2e/PKM”。PKM(人公里)是客运领域的标准单位,但文件中未对这一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可能给非专业读者带来理解困难。建议在表3下方对“PKM”等专业缩写进行注释。

采纳

4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将实施指南“第三章监督、激励和管理第十三条”中“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妥善保存碳中和实施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抵消量注销证明……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抽查”调整为“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妥善保存碳中和实施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抵销产品注销证明……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理由:为统一全文术语口径,同时与实施指南第二章第十条中“抵销产品”的表述保持一致,建议将该名称调整为“抵销产品注销证明”。

采纳

5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一、建议将第十六条名词解释中碳普惠减排量的定义,由“是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学核算核查和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修改为“是指省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学核算核查和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理由:将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及相应碳普惠减排量纳入认可范围,有利于各地市因地制宜开发碳普惠方法学,丰富全省碳普惠减排量供给来源,推动全省碳普惠体系建设上下联动、协同发展。

二、建议将附件2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中关于“应优先参照《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2025)”修改为“应优先参照《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理由:生态环境部已于2026年1月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环办气候〔2026〕1号),《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2025)为征求意见版本,未正式印发版本。

三、建议将附件2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第二部分各排放源的核算方法第7点废弃物焚烧处理排放中,一是将表6废物焚烧处理排放因子缺省值推荐值修改为湖北省最新年度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的数值,二是将“注:排放因子来源于武汉市2021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的排放因子来源修改为湖北省最新年度的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理由:排放因子数据应反映全省整体情况而非单一城市数据。

采纳

6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4版)》《湖北省碳计量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理由:原文依据仅列明生态环境类法规,缺少碳计量顶层政策支撑,建议新增计量相关法规依据。

2.第五条【职责分工】补充市场监管部门权责原文仅规定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未明确市场监管计量主管部门协同职能,建议新增一款:新增第五款: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大型活动碳排放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碳计量数据溯源核查、第三方碳核算机构计量能力核验、碳计量技术服务支撑;依托省级碳计量中心,为大型活动碳排放核算、数据真实性判定提供计量技术保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碳中和数据抽查核验。

3.第四条【总体要求】建议补充“开展碳排放核算所使用能耗、物料、交通等计量数据,必须来源于经检定/校准合格、在有效期内的法定计量器具;无有效计量溯源数据的,核算报告不予采信,不得开展碳中和认定”。理由:增加计量数据刚性要求原文鼓励减排、第三方评价,未对计量数据源头提硬性约束。

未采纳。理由:大型活动碳中和尚处于引导推广阶段,且现行碳排放核算采用“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方法,活动数据主要通过结算凭证、采购票据等渠道获取,与计量法规调整对象无直接对应关系。对于核算涉及的计量要求及数据质量控制,已在指南附件核算方法中细化完善,正文中不逐一列明计量类法规依据,暂不增设刚性条款。

7

省文化和旅游厅

无意见


8

省政府国资委

无意见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