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对现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192955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ianguansi@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8月31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信息,是指供电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统筹指导全国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类、数据类等阶段性有效的内容,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区分并明确有效时限。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供电企业在电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经营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材料、技术参数、经营策略等与供电服务无关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地址、营业时间、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等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容量标准、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四)供电质量情况。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相关标准和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按年度公布。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等信息,并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向停电用户推送抢修复电信息。当电力供应不足,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在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印发后,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鼓励供电企业通过数字化服务渠道,及时向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推送故障抢修、安全用电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用电服务信息。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等。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推送告知用户。
(八)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鼓励供电企业提供用户受电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信息查询渠道。
(九)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服务电力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能力、容量受限情况,相关信息按季度更新;
(十)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从其规定。
上述主动公开信息未明确更新时限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可以结合辖区用电需求、社会普遍关注问题以及本地区特殊情况,主动补充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设立专门信息公开栏目,完整、准确、集中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内容,准确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并可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供电企业设立的专门信息公开栏目应当具备查询检索、下载保存等功能,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同步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以清单方式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更新频率等。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机制,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设置以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为主,也可与移动互联网应用、营业场所等服务渠道融合建设。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纳入咨询业务工单流转和管控,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复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履行相应内部管理流程,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不得向咨询人收取信息公开咨询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明确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及职责、公开渠道建设、保密审查程序、信息保存期限、责任监督考核等内容。
第十三条 鼓励供电企业持续优化信息公开机制,提高信息公开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实现多渠道信息同源公布、同步展示,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效。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诉。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申诉事项。信息公开申诉事项的处理应当参照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有关程序及时限规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属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诉为主,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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