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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 绿色发展信贷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10-30 16:09:04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基本条件

1.借款人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建筑咨询服务企业、城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

(1)应依法登记,并有固定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资质要求。

(2)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纠纷、诉讼、负面报道等,未列入政府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3)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符合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

(4)行业和社会环境风险分类达到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5)未列入洗钱风险管理中“禁止客户准入情形”或“中止或终止客户业务关系”情形的客户。

(6)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2.借款人为绿色建筑的消费个人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政府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未列入洗钱风险管理中“禁止客户准入情形”或“中止或终止客户业务关系”情形的客户。

(5)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条件

1.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达到相关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主体应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应签署按照相应的标准设计、建造和验收的承诺书。

2.绿色建筑项目方案设计服务、绿色建筑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业绩、服务合同以及所服务项目的介绍与计划书等。

3.绿色建材,应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4.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建设运营和改造、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通过相应的环保节能技术评审。海绵城市项目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等。

二、实施程序

金融机构办理绿色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和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程序。

(一)受理申请。对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借款人详细说明。

(二)前期筛选。应根据项目贷款分类,结合有关管理规范,对贷款申请进行前期判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能纳入绿色贷款范畴;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信用、恶意逃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有要求的,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三)尽职调查。应根据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和程序,对项目贷款借款人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绿色低碳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是否按规定履行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银行业关于信贷政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四)项目评估。尽职调查通过后,进入项目评估快速通道,及时完成项目评估。

(五)贷款审查。对项目贷款的评估材料及其他贷款要素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六)贷款审批。应纳入绿色贷款快速审批通道,做出项目贷款审批决定。

(七)贷款发放。尽快发放绿色贷款,同时密切关注项目贷款的实际用途,确保与申请用途一致。

(八)贷后管理。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除符合一般贷款的管理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的一致性,是否持续符合贷款要求;建设过程中是否降低设计标准,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是否取得相应等级标识,其他建筑项目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支持范围;关注建设单位多元化扩张和涉及担保圈链带来的风险传染,加强动态风险管理。

(九)退出程序。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仍未取得对应等级标识或标识被撤销的、其他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金融机构对该项目取消绿色金融支持;项目因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相应等级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及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其他项目,金融机构按照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资金和企业已享受的绿色贷款优惠利息;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资金及已享受的绿色贷款差别化优惠利息;对金融机构取消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金融机构要在绿色贷款专项统计中剔除其相关贷款数据,并将数据剔除说明及清单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同时项目方须按合同约定返还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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