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不仅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还会同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则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还要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进行评价意见,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能源计量工作,会同统计管理部门检查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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