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6 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同意广元弘昌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11.5 万吨电解铝节能降碳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本次改造项目不新增电解铝产能,建成后产能保持 11.5 万吨 / 年不变,项目总投资 20 亿元。
项目充分盘活企业现有厂区资源,利旧抬包清理车间、导杆及钢爪修理车间、综合修理车间、办公楼、食堂等既有建构筑物,最大限度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新建工程带来的资源消耗。工艺方案选用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SY400 预焙阳极电解槽及配套成熟技术,对原有生产线实施节能降碳减排系统性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 106 台 SY400 预焙阳极电解槽,新建电解车间、阳极组装车间、集控中心等关键生产与管控设施,通过更新核心电解装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提升生产自动化与智能化管控水平。
电解铝属于高耗能产业,是工业领域节能降碳重点管控行业。本次升级改造立足存量产能提质,坚持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原则,依靠先进电解工艺替代原有生产系统,聚焦降低单位产品电耗、减少污染物及碳排放,推动企业从传统生产模式向绿色低碳生产转型。项目配套建设集控中心,能够实现生产数据集中监测、智能调度,助力企业精细化管控能源消耗,挖掘系统节能潜力,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存量产能节能改造是四川推动冶金行业绿色转型的重要路径。该项目实施,将发挥技术改造示范作用,推动省内电解铝行业对标先进工艺装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持续优化产业能效水平。下一步,企业将按照节能报告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节能降碳各项措施,严把项目建设关口,保障节能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项目投运后,在稳定原有产能基础上,有效降低生产能耗与碳排放,助力四川省冶金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工业领域 “双碳” 工作落地,为区域工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具体如下:
关于广元弘昌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11.5万吨电解铝节能降碳减排升级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川经信审批〔2026〕21号
广元弘昌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11.5万吨电解铝节能降碳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5〕6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厅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广元弘昌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11.5万吨电解铝节能降碳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节能评审情况的报告》(川工环研〔2026〕96号),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606-510803-07-02-716719)
二、项目能源消耗。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天然气,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186960.72吨标准煤(当量值)、498928.26吨标准煤(等价值,电力等价值按0.328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下同)。其中:年用电量152105.09万千瓦时、天然气量1.94万立方米;年用新水量4.76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耗量)。
三、项目能效水平。项目设计铝液交流电耗、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分别为12699.46千瓦时/吨、13195.73千瓦时/吨,达到《电解铝和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6-2022)1级能耗指标要求。同时,铝液交流电耗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要求。项目设计新增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满足《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先进水平要求。
四、项目碳排放情况。项目设计碳排放总量为404163.46吨二氧化碳,较技改前年碳排放量减少1439.61吨二氧化碳。设计铝液单位产品碳排放为3.51吨二氧化碳/吨,优于参考的同类项目测算的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项目预计单位产值碳排放量为2.04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为9.85吨二氧化碳/万元。综合评审认为,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五、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和节能审查意见,并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积极选用高效节能型设备,确保达到能效指标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
(二)加强节能管理,你公司应全面落实节能降碳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可靠高效运行,按照用能、用水等相关国家标准,完善计量器具配备,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将能耗监测数据纳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平台。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实施办法》明确的重大变动情形的,你公司应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你公司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由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合论证评估,组织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出具节能审查验收意见并及时抄报我厅。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八、请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已投入生产、使用,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节能降碳目标管理。
九、请四川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十、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一、项目自本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14日

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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