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制度文件明确碳普惠的运行规则、参与主体、减排核算、激励机制与监管要求,搭建起本地化碳普惠制度框架,引导企业、公众主动践行绿色低碳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减碳的内生动力。
碳普惠机制核心是将各类小微低碳行为量化为减排量,转化为碳普惠积分,以此激励市场主体和市民持续开展节能降碳行动。办法对碳普惠项目申报、减排量核算、登记存证、积分兑换、信息公开等全流程进行规范,明确适用范围、参与主体权责,划定项目准入条件,统一减排量核算与认定标准,保障碳普惠项目真实可信,避免虚增减排量。
办法兼顾企业端与居民端低碳场景。面向企业,鼓励工业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供应链建设等项目申报碳普惠;面向社会公众,将绿色出行、节约用电用水、垃圾分类、绿色消费等日常低碳行为纳入核算范围。通过量化各类小微减排行为,打通低碳行为到激励回报的转化通道,让碎片化的减碳行为产生可计量的环境价值。
文件同时设置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碳普惠项目动态管理与核查体系,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复核,对数据造假、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设置处置措施,守住碳普惠数据真实性底线,维护碳普惠市场秩序。
碳普惠是推动全社会绿色转型的重要创新工具,区别于重点排放企业的强制性碳排放管控,碳普惠聚焦分散、小额的减排行为,用市场化激励手段调动全社会参与双碳工作。宁波出台试行管理办法,意味着当地碳普惠工作从试点探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该办法落地后,将进一步丰富宁波双碳治理工具箱,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多领域小微减排项目落地,提升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培育低碳生活方式。通过制度规范,持续释放碳普惠的激励效应,助力宁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低碳治理新格局,为城市层面碳普惠体系建设提供可借鉴的地方实践样本,助力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稳步推进。
具体如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我市碳普惠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
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规范我市碳普惠管理工作,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宁波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赋值,并通过激励等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碳普惠工作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碳普惠各类主体实施的减碳行为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管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波市碳普惠体系建设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惠民利企”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本市碳普惠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碳普惠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管理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等,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碳普惠工作。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对辖区内的碳普惠活动开展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相关主体开展方法学和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等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动搭建全市统一的碳普惠综合管理与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碳普惠综合管理平台”),承担方法学、减排项目与减排场景的审核,并依托碳普惠综合管理平台发布方法学,建立碳账户,实施减排量的登记、交易、核销等流程,同步开展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碳普惠宣传等工作。
碳普惠服务可以通过移动端、网页端、接口服务、智能终端等多种方式开展,相关数据应用、运营、交易等事项,由配套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碳普惠专家库,为碳普惠方法学的技术论证、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的减排量审核等工作提供专家意见。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碳普惠方法学、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的开发建设,推动碳积分商城的可持续运行,拓展减排量的消纳渠道。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开展,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方法学。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港口绿色作业、公众低碳生活、蓝绿生态碳汇等领域具有广泛基础和数据支撑的碳普惠方法学,并积极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碳减排消纳情况,择优选取具有推广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开展公众意见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方法学文本。
第十一条 方法学使用过程中,方法学开发主体及其他使用者均可提出修改意见,并由开发主体提出修订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论证后,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更新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减排效益明显、成熟度高的方法学,鼓励开发主体积极参与省级碳普惠或者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方法学的申报,推动本地碳普惠方法学向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提升。
第三章 碳普惠减排项目与减排场景管理
第十三条 碳普惠减排量分为项目减排量和场景归集减排量。项目减排量指经审核通过的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场景归集减排量指经审核通过的减排场景所产生的减排量通过兑换、激励等方式归集到某一具体主体的减排量。
第十四条 碳普惠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在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运行情况并申请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的认定。
碳普惠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在申请登记减排量前,应提供减排量核算支撑材料。申报的碳普惠减排项目,应在申报前1年已建成并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且产生减排量。项目开发主体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减排项目减排量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对减排项目减排情况开展技术论证,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依托碳普惠综合管理平台对减排项目减排量予以确认和记录。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减排场景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开展技术论证,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宁波市碳普惠减排场景。减排场景申请主体业务系统需与碳普惠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对接,并依据已公布的方法学自动核算减排量。从成熟集成式平台引入的减排场景,可酌情简化申请认定流程。
第十六条 个人参与减排场景产生的减排量,可按照碳积分管理相关规则进行积分转换,碳积分可用于兑换相关商品或服务。碳积分的获取、使用等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同一减排项目在碳普惠计入期内,不得重复申报或参与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及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申领等。
第四章 碳普惠减排量消纳管理
第十八条 碳普惠减排量可通过碳普惠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交易遵循碳普惠减排量交易机制,也可用于公益捐赠、自愿碳抵消或自愿碳注销。交易规则由碳普惠交易机构牵头制定。
第十九条 碳普惠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以及有意向购买减排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作为碳普惠交易主体。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承担监管、减排量核查、技术支撑等职责的相关单位,不得参与碳普惠交易。利益相关方应当采取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购买或自愿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满足生产生活碳中和需求、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鼓励本地大型演出、赛事、会议、展览等举办单位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自愿抵消活动碳排放量,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购买相当价值的碳普惠减排量折抵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自愿碳抵消、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式完成消纳的碳普惠减排量,在碳普惠综合管理平台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清单、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清单、碳普惠减排量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对碳普惠综合管理平台运行的监督检查,保障平台稳定运行、数据安全可靠。鼓励社会公众对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碳普惠领域探索开发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信、碳抵息、碳保险等相关金融产品,积极参与碳普惠绿色投融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具虚假、不实评估结果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提供虚假、不实申报材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计算特定领域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的方法指南,是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的依据和标准。
(二)减排项目,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发主体实施的可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
(三)减排场景,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场景。
(四)碳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碳普惠综合管理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个人碳账户、机构碳账户,用于碳普惠减排量的登记和管理。
(五)方法学开发主体,是指开发碳普惠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方法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
(六)碳普惠减排量,是指依据发布的方法学,对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记录的减排量,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七)减排项目开发主体,是指减排项目的项目业主,包括但不限于减排项目产权所有者、具有委托协议关系的项目建设维护主体、项目投资主体等。
(八)减排场景开发主体,是指为个人提供实施减排行为场所或者设施并承担减排场景建设与运维、数据记录等责任,并符合场景方法学要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本办法试行期间,国家、省对碳普惠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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