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8 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十五五” 规划》,立足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定位,统筹国土空间治理、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开发利用,通过多路径提升区域生态系统固碳潜力,协同推进生态价值转化与清洁能源产业落地。
规划提出,以国土空间系统性治理为抓手,持续增强生态固碳能力,实施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湟水流域、青海湖、澜沧江(青海段)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在农田领域,开展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改良土壤条件,提升耕地土壤碳汇水平。矿山生态整治方面,全面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明确到 2030 年,省内大型在产矿山 90% 以上、中型矿山 80% 以上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规划选取海北、海西、玉树以及三江源国家公园作为试点区域,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价值核算,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地夯实基础。同时,规划统筹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优化国土空间供给,保障清洁能源、绿色算力基地等重大项目用地需求,为省内新能源产业规模化发展提供空间支撑。
这份规划将生态固碳、矿山绿色转型、生态价值核算、新能源用地保障有机融合,兼顾生态保护、碳汇提升与绿色产业发展。通过系统性国土空间管控与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提升森林、草地、土壤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动矿山开发模式绿色转型。依托生态价值核算试点打通生态资源变现路径,同时以空间要素保障赋能新能源与绿色算力项目,实现生态保护、碳汇增益、绿色产业协同并进,助力青海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服务全省乃至全国双碳战略实施。
具体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青政〔2026〕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十五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锚定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总体目标,助力产业“四地”建设发展,全面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现代化水平,奋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青海。对标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十五五”规划》部署,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更好统筹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以国土空间规划统揽全域发展,严守三条控制线管控底线,从严落实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举措,聚力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供给保障,当好自然资源“大管家”和美丽青海“守护者”,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新篇章筑牢坚实根基。
到2030年,全省国土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重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区得到系统性保护和修复,以三江源、祁连山为核心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更为精准高效,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收获丰硕成果,有力夯实产业“四地”建设资源根基;切实维护群众资源权益、筑牢民生安全保障底线;科技创新赋能作用持续凸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体系全面建成落地,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整体迈上新台阶。

二、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
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统筹协调好生态保护与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筑牢重点生态功能区格局,有序开展三江源、祁连山、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支持生态旅游等绿色经济发展,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夯实农产品主产区格局,巩固河湟谷地作为核心农产品生产空间的战略地位,推进泛共和盆地农牧业现代化,有效保障柴达木盆地绿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三江源地区适度发展绿色有机农畜产业;完善城市化地区格局,加快西宁—海东都市圈协同共建,提升格尔木、玉树、共和等区域中心城市功能。深化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国家重大战略空间衔接融合,以主体功能区试点为基础,探索重点生态功能区同能源资源富集区协同发展新路径。
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坚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安全底线不突破,合理优化管控目标和边界。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统筹优化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地类空间布局,推动优质耕地集中连片布局,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正向优化,遏制耕地“非农化”,引导建设项目主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坚决守住粮食生产根基。建立生态保护红线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联动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成效评估,细化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严格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控,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管控,合理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使用时序。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制度。全面实施省、市(州)、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按需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完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按年度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优化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城市重要控制线管控边界、重点项目清单等规划内容。全面落实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管控要求,推行差别化、精细化用途管制模式,健全完善用途管制实施细则,压实全域空间管控责任,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和各类规划项目有序落地实施。
构建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整合地理底图、现状、产权、规划、管理等数据,逐步实施数据治理,形成各类自然资源业务共用的“一套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省市县一体化“一张图”门户,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服务资源共用、应用场景协同,打造一站式政务服务统一门户。整合优化自然资源“大管家”、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地质灾害防治、督察执法等应用场景,推动重大项目在“一张图”上精准落图。

三、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巩固“两屏三区多廊”生态安全格局,通过保育保护、辅助修复、生态重塑、综合整治等措施,实现森林、草地、湿地的系统性修复,加快实施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完成湟水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有序推动青海湖流域、澜沧江流域(青海段)等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深入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施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勘界定标,落实分级管理和分区管控。高质量建设三江源国家公园,推动设立祁连山国家公园,创建青海湖国家公园,协同共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服务功能,建设昆仑山、坎布拉等世界地质公园,推行自然保护地全域覆盖网格化管护巡护。
完成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对生态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遗留矿山开展生态修复,改善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强化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到2030年全面完成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任务。
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持续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生态产品信息调查监测、资产清查等,摸清生态产品底数,探索在海北州、海西州、玉树州和三江源国家公园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价值核算,用足用活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政策,推动高原优质生态资源生态价值有序实现。

四、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
开展统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完成青海省第四次国土调查,统筹开展青藏高原青海区域冰川冰湖冻土调查监测、水资源动态监测、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因需开展重点区域监测,全面掌握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状况。推进国家公园、湿地、重要河流湖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稳妥化解“一地多证”权属重叠问题,有序开展林权、矿业权、土地经营权等确权登记。
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完成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编制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价格体系,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基准地价。完善园林草地等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报告制度。研究编制省级、市(州)级政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资源清单,明确所有者职责履行主体、对象、权利、义务、责任等,划分不同履职主体的行权履职边界。研究建立所有者职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五、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格局
稳定耕地数量。统筹划定耕地空间、耕地补充空间、林草空间、林草补充空间,有序恢复历史流失耕地,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分类有序处置坡度25度以上陡坡耕地、河道耕地等空间布局不合理的耕地。规范实施补充耕地,引导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到2030年,计划补充耕地10万亩。
提升耕地质量。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动态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将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及时划入。优先在河湟谷地、柴达木盆地等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十五五”期间,新建或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稳妥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
持续改善耕地生态。推动耕地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加强耕地周边林地、草地、湿地、沙地等系统治理,搭建耕地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物多样性,提升耕地生态稳定性。在河湟谷地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逐步提升耕地土壤固碳能力。在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重点区域开展具有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块的综合治理。
加强耕地保护监督考核。完善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机制,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耕地保护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督察执法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

六、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强化地质调查战略支撑。在柴达木盆地周缘东昆仑、柴北缘及南祁连等成矿带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优选重点区域开展重要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在东昆仑、柴北缘及柴达木盆地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1:5万、1:2.5万矿产地质调查。在青南重点城镇、黄河流域重点乡镇、柴达木盆地重点地区开展1:5万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在青海湖流域、河湟谷地等重点生态环境区开展生态地质调查。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持续深入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聚焦钾、锂、镍、钴、金、萤石等战略性和国家紧缺矿产,提高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覆盖率,加大重点勘查区和重要矿山深部勘查力度。建设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开采区,加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稳定钾盐开采规模,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适度扩大锂盐开采规模。到2030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矿产资源年开采总量达到1.2亿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准入,开展开发利用水平调查。有序做好矿业权投放,推行“净矿”出让。加强“圈而不探”问题治理。
促进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监督管理,开展盐湖资源潜力评价,在柴达木盆地北部大浪滩、黑北凹地北部、昆特依等地区开展深藏卤水钾锂盐矿产勘查,在柴达木盆地中西部碱石山、伊克雅乌汝、红三旱等地区开展深层卤水锂矿勘查,并开展深藏卤水的可利用性评价,为进一步推进深层卤水资源开发提供依据。统筹资源开发时序,坚持“以水定产、以资源定产”,优先开发中部盐湖区,适度开发东部盐湖区,梯度开发西部盐湖区。有序推进盐湖矿区资源整合和矿业权整合,实现“一湖一证”。
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技术、新装备,降低对生态环境影响。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到2030年,持证在产大型矿山90%以上、中型矿山80%以上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压实采矿权人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督促采矿权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科学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修复计划,合理使用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七、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能力
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地。强化规划引领与空间管控,对清洁能源利用、盐湖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算力基地、生态旅游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的空间需求,全力做好“十五五”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做好新能源与矿业项目用地保障,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既有设施发展新能源,探索建立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的协调机制,分类制定探矿用地和采矿用地供地规则。灵活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市场化方式供应矿业用地。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同机制,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湿联合踏勘与并联审批,支持依法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允许在不突破省域建设用地总量前提下统筹安排、差异化配置市县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与地区资源禀赋、发展需求、节约集约用地综合水平相挂钩的长效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探索建立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预留与机动指标管理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效盘活开发区存量土地资源,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用途依法合理转换。
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元化配置方式,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鼓励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探索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向单一要素和多要素组合供应并重转变。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构建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完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八、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要素供给
完善测绘基准与空间基础服务。优化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推进大地、高程、重力基准一体化融合,动态维持全省统一坐标参考框架。按需加密布设基准站,复测高程控制网,完善高精度似大地水准面模型,强化重点区域成果应用。开展基准站安全防护与北斗升级改造,健全测量标志保护机制。强化北斗应用与基准服务青海分中心建设,做好基准站和数据中心的常态化运维管理,融入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一张网”。加快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深度融合与服务协同,实现卫星定位基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深化实景三维青海建设。完善全省遥感影像统筹机制,构建多源卫星协同、无人机补充的遥感采集模式,统筹年度遥感影像获取频次,扩大高分辨率影像覆盖范围。升级高分中心基础设施,及时更新高精度控制点数据库,丰富实景三维数字资源。提高全省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覆盖率和时效性,构建全省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推进地形级、城市级实景三维数据与基础测绘数据联动更新。市(州)、县按需开展重点区域大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测制与更新。
深化地理信息赋能公共服务。升级优化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数据治理与多部门数据共建共享,完善地名地址数据库,优化天地图服务功能,开通公众反馈渠道。推动地理信息深度服务政务决策,贴合省内重大发展战略,建立政务地图前瞻谋划和高效响应机制,强化空间分析能力,提升“平急结合”的应急测绘保障能力。探索打造可信数据空间。依托时空基底数据赋能,推动地理信息数据与自然资源管理数据深度融合,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深化基础测绘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省市县数据共建共享、协同更新机制,稳步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优化行业管理政策和管理框架,构建多方协同共治格局,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升级网络安全设施,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防护,强化数据脱密、档案管理与异地容灾备份,筑牢地理信息安全根基。

九、加大自然资源民生保障力度
积极保障农村用地需求。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合理规划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配套设施,省级每年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范宅基地用地审批,积极探索盘活县域内闲置宅基地的有效途径,保障村民合法建房需求,实行宅基地新增用地计划应保尽保。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办法。
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常态化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遥感识别和风险排查,实施地质灾害重点防治乡镇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夯实防治数据基础。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机制,优化自动化监测预警台站布设,健全“人防+技防”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测预警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行灾害点和风险区双控管理,分类实施工程治理与避险搬迁,逐步消减地质灾害风险。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机制与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推动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提质增效。
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加强部门联动,全面落实“带押过户”,积极推广预告登记。积极向乡镇、村延伸服务网点,推进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扎实开展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西宁、海东等城市贷款审批、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一站式”办理。

十、深化自然资源现代化治理能力
加强科研创新与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形成覆盖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体系。重点提升部级科创平台自然资源部高原荒漠区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技术创新中心的创新能力。健全分层分类人才培育体系与多元化激励保障机制,多措并举培育壮大自然资源领域科技领军骨干人才。
健全自然资源法治体系。推进《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常态化法规清理与评估机制,及时开展“立改废释”,提升制度体系的协调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制度执行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自然资源高水平保护与高效利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提升自然资源督察治理效能。健全省级督察工作制度,优化督察工作流程,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督察工作中的应用。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管理机制,对重大典型问题约谈通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健全自然资源督察与纪检监察、生态环境、审计等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组织实施
坚持党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督导、推进,形成规划实施合力,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优化任务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的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加强政策宣传和科普宣教,充分利用省自然资源博物馆、网络平台、报刊等宣传展示平台,面向公众开展“生态主题展览”“自然资源科普讲堂”等特色活动,讲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青海故事。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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