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30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完善新型电力系统下并网主体管理规则,强化网源协同与电网安全稳定管控。
文件明确适用边界:省级及以上调度直接管辖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光热、抽蓄、自备电厂等发电侧主体,以及可响应调度指令的新型储能,直接纳入本规定管理。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这类可调节负荷,省级以下调度管辖并网主体,还有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型经营主体,将依据其对电网运行影响,参照本规定执行。
针对发电侧并网主体,征求意见稿划定涉网设备硬性要求。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自动化系统、励磁、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调压、直流系统、升压站电气系统等关系电网安全稳定、网源协调的设备与参数,在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全流程,均须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电网稳定要求。运行检修、操作票、工作票等管理制度,也必须契合国家及行业规范。其余各类并网主体,在项目规划建设与运营阶段,同样要满足法规、标准及电网稳定约束。
新规强调并网主体主体责任,要求涉网一、二次设备持续满足系统安全稳定标准。并网主体若需要调整涉网运行状态、技术参数,必须事先取得电力调度机构审批,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改动设备技术性能参数。
该文件覆盖发电、储能、可调节负荷、源网荷储多元主体,补齐新型电力系统并网管理短板,对新能源场站、用户侧可调资源、储能项目的涉网管理作出统一约束,将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并网行为,保障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支撑新能源大规模接入与电力市场有序建设。
具体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决策部署,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对现行《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192955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ianguanerchu@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9月30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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