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住建厅正式发布《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由总则、申报条件与程序、实施与验收、附则四个板块构成,为省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划定全流程管理规范,推动建筑领域能效提升与低碳转型。
办法明确,改造体量较大、节能成效显著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升级工程,才有资格申报重点项目,同时设置清晰硬性准入门槛。申报项目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1 万平方米;项目实施过程中,至少落地两项节能改造举措,可选方向涵盖建筑外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给排水、建筑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与余热回收利用、能耗监测系统以及机电系统运行调试等类别。在节能效果层面,新规要求改造完成后,项目综合节能率原则上不低于 15%,用量化指标保障改造不是表面工程,确保实实在在削减建筑能耗。
该办法的适用覆盖面广泛,只要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各类公共建筑都可以按规范流程提交申报。适用建筑类型包含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文教、医疗卫生、交通场馆、体育场馆以及各类多功能复合型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是城市能耗的重要组成部分,存量公共建筑的节能提质,是建筑行业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抓手。过去,不少公共建筑建成时间久,设备老化、围护结构保温性能偏弱,长期处于高耗能运行状态。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搭建标准化申报与落地体系,设立明确的面积、技术措施、节能率门槛,引导业主单位系统性实施节能改造。
这套制度设计,把改造目标、技术路径、验收标准进行统一,引导市场主体科学开展建筑能效升级,避免碎片化、浅层化改造。随着办法落地,将持续挖掘存量公共建筑的节能降碳潜力,带动建筑能耗持续下降,助力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为全省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打造标准化管理样板。
具体如下: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助力我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厅科技设计处,联系方式:0571-8105093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0日
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规范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实行技术改造和管理优化,改造面积大、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降低能耗与碳排放成效突出,并纳入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库(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库”)的改造项目。
(三)本办法适用于重点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四)省建设厅负责全省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组织申报、审核公布与综合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征集、过程监督和验收工作。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
(一)申报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位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单栋公共建筑或建筑群为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连续运行一年以上,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
2.改造范围包含建筑外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与余热废热利用、能耗监测系统、机电系统运行调适等,申报的重点项目应采取上述2种及以上的节能改造方式。能耗监测系统为项目必备运行条件,已按规定安装且运行正常的无需纳入改造内容;未安装或运行不达标的,必须将其列入改造范围,否则不予受理申报。
3.项目应具备能耗核算条件,可提供改造前至少一年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等资料,能够通过改造前后数据对比准确计算综合节能率,原则上不低于15%。综合节能率是指建筑改造后相比改造前整体能耗的下降比例。
4.单位面积改造投资原则上不少于80元/平方米。
(二)重点项目建筑类型包括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多功能综合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
(三)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改造建筑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信用良好,未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浙江)(https://credit.zj.gov.cn)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一改造项目仅可由一个主体申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已纳入重点项目库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四)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方案》(见附件2);
3.《承诺书》(见附件3)。
(五)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建设厅。
(六)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核,将以下类型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
1.能效提升成效突出的项目,如:改造面积大、综合节能率高,节能降碳效益显著、带动作用强的项目;
2.技术标准引领性强的项目,如:屋顶光伏按照“宜装尽装”原则加装建设的项目,或采用大面积立面光伏、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改造的项目,或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高标准实施改造,技术创新性与示范引领性突出的项目;
3.市场化运营模式成熟的项目,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推进改造,运作机制规范、可持续性强的项目。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实施与验收
(一)重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建设期届满前1个月书面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与延期计划,经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建设厅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仅限一次。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改造面积、综合节能率等核心申报指标。项目完工后,申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委托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节能率核定与改造面积核查并出具正式核查报告。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与本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编制单位为同一主体,且不得存在隶属、控股等关联关系。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验收全过程实施监督审核。审核不予通过的,责令申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第四项相关规定处置。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三)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监督及验收复核中,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技术方案、节能率核定结果、改造面积核查报告等内容存在重大疑义,可提请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现场复核。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实施合规性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重点项目库,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核查数据的;
2.无正当理由,自申报承诺的开工之日起2个月内未实质性开工,且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未改正的;
3.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竣工验收,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4.项目验收审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较申报承诺值降低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改造面积不足申报面积的95%;存在其他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审核标准情形的。
5.超过承诺竣工时间未竣工(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且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未改正的;
6.因其他情形依法依规终止的。
四、附则
(一)纳入重点项目库的企业实施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由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予以支持。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改造实际进展情况(项目进度原则上须达到50%以上),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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