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6 日,工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通知,正式批复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 长三角、新疆 — 成渝、黄河几字弯 — 中原共 5 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试点周期为 4 年。本次试点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等多轮严格遴选,是 “十五五” 阶段我国推动氢能产业规模化落地的国家级重要部署。
本次试点采用城市群跨区域协同模式,打破单一城市独立发展氢能的局限,依托各地资源禀赋互补,统筹推进氢能 “制储输用” 全链条一体化发展。通知明确,试点地区要落实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四张清单,拓展氢能在交通、工业等多元场景的应用,重点探索氢冶金、氢基化工、掺氢燃烧、绿氨绿醇等工业低碳替代路径,不再局限于燃料电池车辆单一赛道。
试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机制,三部门将全程跟踪指导并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依据,奖励资金由地方专项用于氢能综合应用,定向降低终端用氢成本,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其他用途。同时要求城市群统筹项目布局,规避地方保护,建立完善氢能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评估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各试点城市年度需编制自评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该试点是我国推动氢能产业跨越成本拐点的关键举措。通过五大城市群差异化探索,发挥各地资源优势,绿氢资源富集区域保障清洁氢源,产业基础雄厚区域拓展工业与交通应用场景,形成跨区域氢供需调配格局。试点将着力攻克储运、燃料电池核心装备等卡脖子技术,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化模式,完善氢能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氢能规模化应用能够助力高耗能工业深度脱碳,培育绿色新增长点,为全国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示范样本,支撑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与双碳目标稳步推进。
具体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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