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印发《四川省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并配套解读,应对省内集中式风电、光伏快速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出现的新问题,依托国家能源领域相关法规规范风光资源开发秩序。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实行省级统筹总量管控,集中式风电、光伏、光热项目原则上采用市场化竞争配置,确立四大原则,明确 “五个禁止”,杜绝指定主体、强制产业捆绑、圈占资源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
文件设置项目最低开发规模,要求落实敏感性排查、电网接入条件,规范七大竞配流程,专家从专家库抽取,通过量化评价择优遴选开发主体;同时明确 220 千伏工业园区光伏按集中式光伏备案,畅通工业屋顶光伏开发渠道。在履约监管上设置刚性时限,光伏 6 个月、风电 18 个月内完成核准备案,严控圈而不建、倒卖开发权等行为,违规将收回开发权并追责。办法同时明确过渡期衔接、有效期等安排,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制定细则。该办法以竞争机制优化风光资源配置,压实开发主体履约责任,助力四川新能源有序、高质量开发。
具体如下:
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四川省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省新能源发展速度加快,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规模持续扩大,新能源资源配置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及原则。全省新能源资源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总量统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光热)项目原则上实行市场化配置。同时,确立“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生态优先、依法合规,属地共享、惠民利民”四大原则;明确不得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经营主体、不得强制配套产业和捆绑额外投资、不得圈占风光新能源资源、不得侵害群众及村集体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干预项目评审等“五个禁止性”规定,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第二章至第四章明确配置规则及评审标准。为避免资源碎片化开发,分别对接入新建、存量汇集站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明确了项目最低开发规模,并提出实施竞配的项目须完成敏感性因素排查、接入意见初步落实等开发条件。为强化规划引领,资源富集地需编制新能源资源规划,并报省级审定后实施;其余市(州)编制实施方案报省级审定后实施,也可单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直接报省级审定后实施。统一规范市场化配置程序,明确编制方案、公告发布、申请与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定项目法人、明确开发权及签订协议七大工作流程,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特别是要求行业专家须从省或市(州)有关专家库中抽取。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资源竞争配置,并从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筛选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商业信誉好、履约能力足的市场主体。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着力解决我省大工业用户发展屋顶光伏电站需求,明确220千伏电压等级工业园区光伏项目按集中式光伏备案管理,灵活设置运营模式,进一步畅通工业领域光伏开发渠道。
(三)第五章至第六章明确项目开发权管理和履约监管。为防止圈而不建、占而不开等行为,规定投资开发协议签订后,光伏发电6个月、风电18个月内须完成核准(备案),并按协议约定时限开工建成、并网投产。对违规转让、倒卖项目等行为依法收回项目开发权。同时,明确了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第七章附则。主要对过渡期政策衔接、办法有效期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地方依据本办法结合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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