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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工艺节能与碳管控,广东茂名石化润滑油装置更新项目节能审查落地

发布时间:2026-10-29 15:11:58浏览次数:

广东省能源局印发《中石化茂名分公司炼油重质润滑油联合装置老旧设备更新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粤能许可〔2026〕89 号),依据国家及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位于茂名石化厂区,总投资 18.82 亿元,计划 2027 年 12 月竣工,拆除老旧装置,新建丙烷抽提、糠醛精制、酮苯脱蜡、白土精制四大单元,建成后润滑油基础油产能 40.19 万吨 / 年,依托厂区现有公用工程系统。意见明确项目能耗、碳排放控制上限,要求落实丙烷临界分离、三效蒸发、冷量梯级回收等节能工艺,配套变频、余热回收、烟气回收等节能措施,设备能效达标。同时要求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接入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落实碳排放管控,可依托碳市场、碳排放替代等方式压减排放。项目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审,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意见有效期两年,茂名市发改部门同步做好能耗和碳排放精细化管理。

具体如下: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中石化茂名分公司炼油重质润滑油联合装置老旧设备更新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茂名市发展改革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中石化茂名分公司炼油重质润滑油联合装置老旧设备更新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6〕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厂前西路8号炼油厂区,总投资188234万元,项目拟竣工时间为2027年12月。项目拟拆除旧糠醛精制、旧酮苯、旧白土精制等各类老旧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原址上建四大核心单元,包括100万吨/年丙烷抽提单元、45万吨/年糠醛精制单元、55万吨/年酮苯脱蜡单元、40万吨/年白土精制单元,同步更新重质润滑油联合装置及相关配套系统。项目建成后,主产品润滑油基础油总产能40.19万吨/年,其中减三基础油20.37万吨/年、减四基础油7.09万吨/年、轻脱基础油12.73万吨/年。本项目供配电系统、供热系统、供风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脱盐水系统均依托茂名石化现有设施。

三、用能工艺

项目生产工艺为溶剂精制、溶剂脱蜡、白土精制,全程仅采用萃取分层、低温结晶、物理吸附三类纯物理方式完成油品提纯,不涉及裂解、加氢、氧化、聚合等任何化学反应。丙烷抽提工艺利用液态丙烷对沥青质、胶质等分子量较大、极性较强的化合物与各种分子量较小的烃类在非极性溶剂中溶解度不同,将润滑油的理想组份与非理想组份进行初步分离。糠醛精制单元主要工艺技术为溶剂精制,即采用糠醛溶剂对润滑油馏分进行精制。酮苯脱蜡单元主要工艺技术为二段脱蜡技术及三效蒸发工艺回收溶剂技术。白土精制通过白土吸附或络合吸附、精制、过滤、真空脱气的方法除去残留在脱蜡油或蜡中的胶质、沥青质、碱性氮化物、水分等有害成份。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设备。1台轻脱油汽提塔(操作温度140摄氏度,操作压力0.078兆帕,蒸汽消耗量0.6吨/小时),1台沥青汽提塔(操作温度250摄氏度,操作压力0.078兆帕,蒸汽消耗量0.9吨/小时),1台重脱油汽提塔(操作温度210摄氏度,操作压力0.078兆帕,蒸汽消耗量0.5吨/小时),1台轻脱油液加热器(管壳式,蒸汽消耗量4.8吨/小时),1台沉降塔顶加热器(管壳式,蒸汽消耗量3.7吨/小时),1台轻脱油液蒸发器(管壳式,蒸汽消耗量2.3吨/小时),1台T-202底滤液换热器(管壳式,蒸汽消耗量14.4吨/小时),1台T-203底滤液换热器(管壳式,蒸汽消耗量4.6吨/小时),1台T-202底蒸汽加热器(管壳式,蒸汽消耗量3.8吨/小时),1台滤液汽提塔(操作温度175摄氏度,蒸汽消耗量0.2吨/小时),1台蜡液汽提塔(操作温度175摄氏度,蒸汽消耗量0.2吨/小时),1台蒸发塔进料加热器(管壳式,蒸汽消耗量1.35吨/小时)。2台丙烷压缩机(电机功率400千瓦,1用1备),3台-20℃氨制冷压缩机(电机功率800千瓦,2用1备),3台-35℃氨制冷压缩机(电机功率900千瓦,2用1备),1台重脱油加热炉(设计热负荷7.5兆瓦,1级能效),1台沥青液加热炉(设计热负荷18兆瓦),1台精制液加热炉(设计热负荷2.5兆瓦,1级能效),1台抽出液加热炉(设计热负荷12.5兆瓦),以及各类风机、机泵、空气冷却器、塔器等辅助设备。

(二)辅助设备。6台干式变压器(2台容量1250千伏安、4台容量1600千伏安,均为1级能效),4台油浸式变压器(2台容量1250千伏安、2台容量630千伏安,均为1级能效),2台油浸式变压器(利旧,容量1600千伏安),2台双分裂变压器(利旧,高压侧容量31500千伏安,低压侧容量20000千伏安),以及照明、通风、给排水等辅助系统设备。

五、计量器具

项目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包括电力、蒸汽、燃料气、循环水、氮气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满足规范要求。

六、项目主要能效碳效指标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72183.42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6963.93万千瓦时,燃料气消耗量不高于15372.00吨,净热力消耗量不高于757734.73吉焦,基础油消耗量不高于12400吨。项目丙烷抽提单元单位处理量综合能耗不高于20.09千克标准油/吨,糠醛精制单元单位处理量综合能耗不高于16.00千克标准油/吨,酮苯脱蜡单元单位处理量综合能耗不高于41.45千克标准油/吨,白土精制单元单位处理量综合能耗不高于2.86千克标准油/吨。

项目建成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152448.11吨,其中直接碳排放不高于39207.54吨,间接碳排放不高于113240.57吨。项目单位原料油碳排放量不高于0.0947吨二氧化碳/吨、项目丙烷抽提单元单位原料油碳排放量不高于0.0577吨二氧化碳/吨、项目糠醛精制单位原料油碳排放量不高于0.0359吨二氧化碳/吨、项目酮苯脱蜡单元单位原料油碳排放量不高于0.1178吨二氧化碳/吨、项目白土精制单位原料油碳排放量不高于0.0082吨二氧化碳/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1.13吨二氧化碳/万元。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1.丙烷抽提单元利用丙烷在接近临界温度和稍高于临界压力条件下溶解度最低的特性,通过临界塔实现轻脱沥青油与丙烷的分离,避免大量丙烷蒸发回收,有效降低蒸发冷凝能耗。

2.糠醛精制单元采用三效蒸发技术回收溶剂热量,通过物料换热前置、余压利用、负压优化操作等措施,有效降低加热炉燃料气消耗及机泵电耗。

3.酮苯脱蜡单元采用二段脱蜡技术及三效蒸发工艺回收溶剂,优化结晶过滤换冷网络,利用“窄点”技术实现冷量梯级回收,较二效蒸发工艺多蒸出20%溶剂。

4.白土精制单元优化换热流程,充分挖掘装置低温热资源,有效减少蒸汽及循环水消耗。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项目辅助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满足相关标准二级能效以上要求。对脱气塔底泵、萃取塔底回流泵、精制油泵、原料泵、丙烷泵等负荷变化较大的大功率机泵配套变频调速装置。

2.项目各装置实施分级余热回收方案,回收高温凝结水302820吨/年,副产蒸汽外供;4台工艺加热炉均配置烟气余热回收系统。

3.照明系统采用LED节能灯具,并采用智能控制系统,通过热释型红外传感技术和光控门实现按需照明。

(三)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力、蒸汽、燃料气、循环水、氮气等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未选型的系统配置设备应满足现行标准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要求。

3.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4.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第31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加强管理,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茂名市发展改革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请茂名市发展改革局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精细化管理,为茂名市后续新增耗能项目建设腾出能耗与碳排放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来源:广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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