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与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要求、减排量产生的时间要求、已备案项目的管理方式等方面有所调整,管理架构、项目及减排量申请流程等方面没有明显变化。对于持有减排项目的业主而言,在新管理办法下,应如何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对应的各环节存在哪些要求?碳云管理中心基于最新管理办法,为大家整理了国家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申请等内容,让我们一探究竟吧!
一、项目要求
1. 项目时间要求
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减排量项目需为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内。(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由项目对应的方法学规定)
2. 项目类型要求
项目不能属于禁止项目,禁止项目如下: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
纳入国家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
项目应当有利于减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注:在正式发布稿中,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较为明确的项目类型。)
3. 项目开发要求
项目开发需遵循对应的方法学,分两种情况:
若针对该项目类型存在已发布的方法学,则可进入项目及减排量备案流程;
若项目暂无对应方法学,则需进行新开发方法学备案,在新管理办法下,CCER方法学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及i发布,在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第一批方法学,要求项目需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二、项目及减排量备案具体流程介绍
三、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流程:
1. 交易目的:抵销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
2. 交易主体要求:需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与交易。
3. 交易方式: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4. 交易平台: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
四、原备案项目及减排量处理方式:
1. 原备案项目: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
2. 原已获备案减排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即可用于抵销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的清缴、碳中和等。对于已备案的减排项目和已备案的减排量,应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重新登记和核查,以确保其符合新的标准和要求。同时,为了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对于新申请的自愿减排项目也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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