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自2021年1月《检查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已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然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仍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为此,证监会于今年2月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的现场检查监管经验,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IPO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为IPO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具体来说,新修订的《检查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了监管要求:
首先,进一步明确IPO现场检查的定义和范围,将现场检查对象明确为“已提交申请但尚未上市的发行人”,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的要求,明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申请IPO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新规定要求发行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充分了解信息披露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则应尽职调查发行人的各项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最后,进一步规范IPO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标准,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新规定还针对现场检查中可能出现的消极配合行为,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相信在新的监管要求下,IPO市场将更加规范,信息披露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投资者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质量,促使其更加尽责地履行职责,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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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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