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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17:37:25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和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现将《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资金在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中的作用,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本市县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推进本系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标准编制单位公用经费,支持从公用经费或能源费用预算渠道中列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费用。各级公共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招标采购、组织实施、效益评估及资产交接等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或单位建筑面积电耗超过《海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DB46/T 481—2019)中对应机构能耗指标基准值或最新修订的对应标准;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

(三)重点用能单位及各市县、各行业系统能耗靠前的单位;

(四)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

(五)其他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情形。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结合实际,实施专项节能技改或综合性节能改造。集中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按照能源审计、方案编制、申报备案、评估论证、费用评审、招标采购、节能改造、评估验收、资产交接等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使用效率、能耗水平、能源综合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综合监测、诊断和评价,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确定能源基准,提出能效提升技术方案,形成能源审计报告。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科学合理确定项目能源基准,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以项目实施前三年月平均能源消耗数据为准。正常运行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以实际运行期月平均能源消耗数据计算。

第十条 公共机构计划实施项目,应当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能源审计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详细说明用能状况诊断、节能措施、技术改造设计、节能量化目标、收益分享、节能量认定、实施周期、预期收益、费用预算等内容,其中项目费用预算包括技术改造费用及能源审计、方案编制、评估论证、招标采购、节能量认定、施工监理及评估验收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综合用能状况、改造要求、资金需求、运维管理等因素,选择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托管等不同的收益分享形式,确定项目服务模式。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公共机构应将项目实施方案、能源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采购及各环节经费列支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采购文件,提出用能状况、能源基准、节能措施、节能目标、服务模式、收益分享、运行维护等采购要求以及综合评标细则,并结合项目费用评审结果计算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采购预算金额,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公共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按公共机构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国家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共机构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备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根据招标确定的服务模式,参照国家《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及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载明能源基准、节能措施、设计方案、节能目标、效益分享、运行维护、合同期限、节能量认定、违约责任等要素,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8 年。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10 年。

第二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实施设备设施技术改造及试运行后,合同双方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节能量认定,并将设备设施移交给运行管理方。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根据不同的服务模式和自身运维能力,确定项目运行管理方式。采用收益分享或节能量保证的,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运行管理,采用能源托管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或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掌握用能设备运维状态,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安全稳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到期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公共机构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归属公共机构。

第五章    节能量认定

第二十四条 采用节能收益分享或节能量保证服务模式的,应当在项目验收时及合同约定周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节能量认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及公司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节能量认定所用的报告期能耗量,原则上以实际能耗量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因项目边界范围、建筑功能、面积、用能设备、用能人数、业务承载量、气候条件、能源单价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能耗费用和节能量等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影响因素持续的,可重新核定能耗基准,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能源基准和前三年预算基数核定。项目合同期满后,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支出费用不得超过年度能源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环节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或能源费用预算渠道中列支。公共机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不核减单位年度能源费用。

第三十条 节能效益分享费用、节能服务费用、能源托管费用列支报销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采购中标确认文件、合同、验收文件、服务合同发票等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琼事管发〔2017〕72 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来源: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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