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意见的通知
为继续深化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充分发挥碳市场控制碳排放的积极作用,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结束前书面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
2023年11月24日
(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87671547
电子邮箱:qihouchu@tj.gov.cn)
以下是原文:
天津市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持续深化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和推动年度履约,做好我市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录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要求和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及核查结果,对原有钢铁、化工、石化等行业年度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的单位名单进行了更新,形成了2023 年天津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共 154 家(见附件)。
二、配额总量 根据天津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要求和经济增长预期,确定我市 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0.74亿吨(包括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和储备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3 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历史强度法 建材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企业配额=2023年产品产量×2022年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控排系数。控排系数为 0.98。
(二)历史排放法 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企业配额=2022 年碳排放量×控排系数。控排系数为0.98。
(三)配额分配方法调整
1.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行业企业,若主要产品不超过2 种且计量统计条件完善的,原则上可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且后续年份生产无重大变化时,不再采用历史排放法。
2.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纳入企业在2022年存在新增生产设施的,该新增生产设施的配额=基准年碳排放量×控排系数,企业可自行选择该设施2022 年或2023 年排放量作为基准年碳排放量。
四、配额发放
企业 2023 年度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分两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按照纳入企业 2022 年度履约排放量的50%确定。第二批次配额待 2023 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综合考虑第一批次配额发放量,多退少补进行核发。
五、配额清缴
(一)为降低纳入企业因配额缺口较大所面临的履约负担,避免出现配额过量盈余情况,在配额清缴工作中设定20%的配额缺口和盈余上限,即纳入企业配额缺口量或盈余量的最大值为履约排放量的 20%(二)纳入企业 2023 年 1 月1 日后正式投产运行,已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具备独立计量核算及统计条件的新增生产设施,其2023 年度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履约排放量,不发放配额。
(三)利用抵销机制,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
六、其他事项
(一)履约期内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纳入企业,执行全国碳市场相关规定,不再承担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义务,对其获得的 2023 年度天津碳市场配额予以收回。
(二)已退出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其登记注册系统账户自动转为非纳入企业账户,账户变更后剩余配额可继续使用。
(三)各重点排放单位应提高碳排放管理能力,积极完成碳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附件:2023 年天津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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