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式:CBAM税费等于CBAM税率乘以碳排放量,等于(EU ETS碳价减去出口国碳价)乘以(产品碳排放量减去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其中:1、EU ETS碳价指的是上一周欧盟碳排放权拍卖的周平均结算价格;2、碳排放量所包含的温室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和全氟化物(PFCs);3、碳排放量核算边界主要是直接排放(针对钢铁、铝、氢三大行业),特定情况下还包含使用外购电力的间接排放(针对水泥、化肥、电力三大行业);4、直接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① 简单商品(即直接以自然界中材料进行加工的产品),碳排放量等于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总量;② 复杂商品(即使用简单商品进行再加工的产品),碳排放量等于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量加上所使用的简单商品所隐含的直接碳排放量;5、出口国碳价指的是欧盟进口商品在其生产国(即出口国)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额度。
清缴方式:CBAM费用清缴由欧盟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负责。欧盟进口商需向该执行机构申请获得CBAM征收范围内产品的进口申报资格,经批准后成为“授权申报人”(注册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每一个注册进口商将在CBAM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账户。在清缴时间节点方面,CBAM并非在产品进口环节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统一结算。具体流程如下:
1. 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 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0%。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31日前清零;
3. 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伪造数据,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倍缴纳罚款;
4. 二次交易。目前,CBAM证书是否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暂不确定。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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