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在以下情况下,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这些情况包括:
1.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备案的。这意味着公共机构缺乏对节能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无法有效地推进节能工作。
2. 未按照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这表明公共机构在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存在不足,无法确保有效地进行能源管理和监控。
3. 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这意味着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的计量和监控方面存在疏漏,无法准确了解和掌握自身的能源消耗情况。
4. 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这是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统计方面的不足,无法有效地追踪和分析自身的能源消耗情况。
5. 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这表明公共机构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存在问题,无法向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能源消耗信息。
6.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这意味着公共机构在能源审计和后续行动方面存在不足,无法通过审计发现和改进自身的能源利用问题。
7.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的。这表明公共机构在遵守能源消耗定额方面存在问题,无法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身的能源消耗。
8. 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这意味着公共机构在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方面存在问题,无法有效地配合相关部门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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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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