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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18 15:54:32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四川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责任感、使命感

1.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大意义。在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中国向全世界承诺: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全省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对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胸怀“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司法助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2.准确把握“1+N”政策体系总体要求。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内容,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系列重大部署,紧盯我省碳排放碳中和目标及各领域行业实施方案和政策支撑体系,精准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

3.深入践行“能动司法”展现法院担当。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全省法院要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切实增强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找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展现法院担当。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4.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犯罪。积极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依法从严惩处违法使用氯氟烃等列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大气污染物的犯罪行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从严惩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犯罪行为;对以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5. 依法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数据造假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的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杜绝“漂绿”“洗绿”“伪绿”行为。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编制、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检测检验过程中,实施伪造碳排放数据等造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予以惩处。

6.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系统固碳功能犯罪。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依法从严惩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非法侵占草原、湿地、冻土等破坏生态系统固碳作用的犯罪,夯实生态碳汇基础。严守“四区八带多点”生态安全,依法从严惩处在大熊猫国家公园、若尔盖湿地、青藏高原等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盗挖泥炭、排干或截断自然湿地水源、违法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的犯罪,维护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稳定。

7.依法妥善审理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准确把握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可量化、可交易、可登记、可交付的属性,对因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引发的纠纷,应着重审查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结合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记载的相关信息、数据及合同约定等依法准确认定。支持重点排放单位与符合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订立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依法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依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依法予以支持。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原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的规定,当事人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交易约定违反《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和其他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依法支持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

8.依法妥善审理涉碳排放权、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因登记主体、交易主体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处理因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买卖、质押、抵押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准确认定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减排主体、交易平台、投资者、第三方机构在交易活动中的义务与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主体违反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依法予以支持。

9.依法妥善审理碳金融衍生品与碳期货交易纠纷。依法妥善审理碳远期、碳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与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纠纷。对签订的以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购买作为合同标的的碳远期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签订时尚未产生碳排放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依法支持企业和相关机构就持有的碳资产进行约定掉期交易,鼓励企业和机构将碳资产转变为当前碳减排技术投资。依法妥善审理碳租借、碳回购等交易纠纷和碳期货、碳期权交易纠纷,增强市场流动性和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10.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碳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碳排放量超过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清缴义务或未按照要求补交碳排放配额,以及实施与其他交易主体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或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处罚。依法保障重点排放单位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11.依法妥善审理绿色金融与环境信息披露案件。积极探索控制生态环境退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司法举措。妥善审理涉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案件;对因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以及因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服务产生的纠纷,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进行处理;对金融机构未尽到环境合规审查义务、违反绿色金融信贷指引,违规发放贷款并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准确认定贷款人应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严格规范企业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行为,对负有ESG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未按照要求披露、虚假或误导性披露、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依法妥善审理其他涉碳新类型案件。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准确运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提升高污染、高耗能等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成本。积极探索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导企业对生产设备和技术进行绿色升级改造,支持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明显改善。依法妥善审理涉产品“碳足迹”“碳标签”消费纠纷案件,鼓励绿色消费和产品生产全流程减排。对负有碳排放权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涉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在查明公共利益受损或存在受损风险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或限期履行相应职责。

13.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等关于汇碳的法律措施和责任条款,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复垦复耕”耕地修复、“增殖放流”流域修复等多种方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探索有利于气候变化应对的环境修复方式,引导环境侵权责任人自愿认购或判令其购买核证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注重将修复情况作为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加大补植复绿、劳务代偿、低碳行为等适用力度,推动形成“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的生态修复闭环,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执行+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促进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及时有效恢复。

14.服务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保护补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法妥善审理基于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的生态农业、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电子元器件等环境敏感型产业相关纠纷案件,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依法审理依托自然风光、自然历史遗迹开展旅游康养、生态体验、科考探险、自然教育等引发的纠纷,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妥善审理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等知识产权纠纷,强化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获取与惠益共享的司法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妥善审理涉重点流域水权交易、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森林覆盖率指标交易等资源权益指标交易纠纷,有效解决生态产品“难度量、难交易、难变现”问题,促进绿色资产安全流转;依法审理涉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案件,推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碳补偿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完善。

15.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司法应对。贯彻执行与气候变化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审理排放温室气体或臭氧层损耗物质、防洪除涝减灾等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类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气候变化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案件,以及基于适应极端天气的“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相关案件,推进城市韧性可持续发展和气候治理体系的完善。依法审理气候投融资案件,引导和促进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助推四川天府新区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

三、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努力提升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能力水平

16.强化涉碳纠纷的诉源治理。加强与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金融监管、能源等有关碳排放监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配合的涉碳协同机制;认真研究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碳排放监管部门遇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专项报告等为行政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供给;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准确把握市场主体、监管机构等的实践需求,靠前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多元共治格局;依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和诉源治理体系,探索涉碳案件的源头化解,通过委托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大调解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机关、专家、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涉碳纠纷解决,形成环境治理合力。

17.不断完善涉碳审判制度机制。落实中央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的决策部署,适时探索部分涉碳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严格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涉碳诉讼、气候诉讼案件,依法适用提级管辖;建立涉碳审判指导制度加强条线指导,各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涉碳诉讼、气候诉讼等新类型案件应将立案信息逐级层报省法院;构建涉碳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中、基层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拓展“纽扣法庭”司法品牌内涵,依托流域司法协作机制推动区域碳补偿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落实。

18.深入推进专门化改革。积极推进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相衔接的专门化机构、队伍建设和专门化审判方式的转型。建立健全涉碳案件审判机制,深化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与恢复性司法执行“三加一”专门化审判方式;探索绿色金融案件的专门化审判机制和裁判规则,服务保障成都碳中和服务业枢纽建设;加强环资审判人员环境技术、金融、碳中和等基础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队伍专门化审判的能力水平。

19.深入开展涉碳司法调研。全省法院要加大对涉碳纠纷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基于自然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司法方案,及时总结和完善涉碳纠纷的特殊诉讼规则,及时发现、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做好案例培育和规则提炼工作。要聚焦推进“双碳”工作中新的法律关系、新的权利形态、新的违法情形、新的责任形式等开展涉碳司法调研,积极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不断完善涉碳审判工作制度机制。高度重视和研究国内外司法机关气候变化应对经验规则、典型案例、学术成果的综合利用与研究,全力推进天府中央法务区“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研究中心”建设,展现应对气候变化的司法担当。

20.落实法院自主减排义务。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源头减碳、过程管控、末端中和”的碳减排、碳中和理念,严格落实法院作为公共机构的自主减排义务,推进机关节能降耗减排。省法院分阶段、有步骤推进院机关碳中和工作,逐步提高庭审、会议和其他大型活动碳中和比例,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组织或指导开展的大型活动原则上均应实现碳中和。鼓励和支持中、基层法院参照《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的技术和程序规范,探索庭审、会议和其他大型活动的碳中和实施。

21.着力完善低碳司法各项举措。落实低碳司法各项举措,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低碳引领、示范和教育作用。通过裁判强化对公民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行为的司法指引,推广适用缓刑考验期“低碳行为”制度,通过强制学习环保知识、责令完成可量化的个人减排义务等督促责任人形成绿色、环保、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打造立案、诉服、审判、会议等近零碳司法场景,推进成都“近零碳法庭”和低碳司法行为制度建设,通过到达法院出行方式选择、诉讼活动中低碳行为遵守、会议或庭审参与人员碳中和义务设置等,引导诉讼参与人员的绿色低碳行为。积极探索碳普惠机制的司法适用,优先适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司法活动的必要碳中和,完善“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功能模块并在全省法院推广;积极探索司法碳普惠场景的应用,及时制定出台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探索应用的制度规范,形成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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