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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实施方案》 《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30 20:37:09浏览次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好中央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实现碳达峰目标上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生态荆州建设,根据《“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起草了《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实施方案》《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荆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荆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


通讯地址:荆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62号)


邮政编码:434000联系电话:0716-8261992


电子邮箱:1101031840@qq.com


2023年12月28日


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实现碳达峰目标上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生态荆州建设,根据《“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加快节能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以大数据赋能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智慧化管理,推进全市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对标碳达峰和碳中和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转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全力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构建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2023年,制定完成《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实施方案》和《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实现市直一级单位用电能耗监测“一张网”;2024至2025年,选取市人大市政府大院、市民之家、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单位作为首批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试点单位,选取荆州区、沙市区、石首市作为首批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示范县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试点,打造党政机关能源费用托管“示范点”;2026年起,进一步探索依法依规完成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规范化操作程序和步骤,实现托管工作规范管理“一条龙”。持续加大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边建边推,应建尽建,让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在荆州全面落地,能源消耗下降率达到10%以上,能源费用下降5%左右。


三、组织领导


成立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辉文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义、市发改委主任张青松、市财政局局长项一峰、市住建局局长马林武、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朱俊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单位分管领导和县市区分管节能工作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指挥调度、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朱俊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雄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日常工作。


四、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均纳入到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


五、实施步骤


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按照“规划引领、示范先行、循序渐进、全面落地”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引领,试点先行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6月)。成立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实施方案》《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实施步骤、实施程序、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认定、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内容和程序,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障。


按照谋定后动,规划先行的原则,制定实施“三步走”战略,推动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深入开展。第一步,探索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路径,实现全市能源费用托管规划“一张图”;监控全市市直一级单位等公共机构用电行为,实现能耗监测全市“一张网”;选择一个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府大院)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试点,打造党政机关能源费用托管“一个点”。第二步以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试点“一条链”、屋顶光伏发电全市“一盘棋”、托管工作规范管理“一条龙”为重点,打造一批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和部分“三全”示范市(全平台能耗监控、全方位试点管理、全系统推进光伏发电),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试点“一条链”。第三步,持续加大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边建边推,应建尽建,做到项目建成运行一批,项目集中招标建设一批,项目立项储备一批,让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在荆州全面落地。


(二)示范试点,稳步推进阶段(2024年7月-2025年12月)。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整体推进、分布实施”的原则,选取市民之家、市人大市政府大院、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和荆州区、沙市区、石首市作为首批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试点单位和示范县市进行试点,以标准化试点示范为抓手,助推全市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此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全市党政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的能耗进行能源诊断,会同市发改、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编制项目清单,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认项目实施名单。同时,建立能源费用托管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库,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选定5-7家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能源费用托管工作供应商,方便后续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顺利推进。支持市城发集团发挥国有平台主力军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参与能源费用托管工作。


对条件成熟的片区和单位,按照“总体谋划、因地制宜、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实行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多个公共机构在同一处院落、办公楼内集中办公的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由市政府指定一家单位牵头作为项目业主,打包组织项目实施;分散在同一片区的独立办公机构,由各个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也可联合几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对体量较小的公共机构,划定项目区,采取整体打包、统一采购的方式,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系统内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工作。


(三)总结完善,全面落地阶段(2026年1月—长期)。建立健全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探索依法依规完成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规范化操作程序和步骤,实现托管工作规范管理“一条龙”,为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持续加大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边建边推,应建尽建,让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在荆州全面落地。


六、实施程序


(一)能源诊断。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全市党政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的能耗进行能源诊断,会同市发改、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论证,编制项目汇总表,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条件成熟的公共机构,分片区确认实施能源费用托管的公共机构名单。(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


(二)评估申报。符合节能改造条件,被列入能源费用托管的公共机构,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原则上以托管项目实施前3至5年为基准期,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值,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填报《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申请表》(附件3)及《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附件4)。市级一级公共机构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市级二级公共机构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所属公共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备案。(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及相关公共机构用能单位)


(三)申请采购。公共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采购相关制度,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也可以在市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领导小组采购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库中,根据3家以上入库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方案,采取专家评审或竞争性磋商(谈判)等合法方式进行采购。在采购文件中需明确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责任单位:公共机构用能单位)


(四)组织实施。托管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要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公共机构要定期掌握用能设施设备运维状态、项目各项能耗等运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市直一级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推进;市直二级公共机构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划,统一进行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荆州市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成员单位职责》(附件2)要求各负其责。市级一级公共机构和试点示范节能改造主体工程完成后,市机关事务、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进行验收,确认改造效果,核算节能量和节能效益。(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资产管理。项目托管实施前,公共机构需对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固有资产进行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施设备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公共机构要督促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责任单位:公共机构用能单位)


(六)费用结算。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托管费用,该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费用预算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能源审计、初步改造方案、工程管理、施工监理、评估验收等费用。公共机构项目托管期届满后,现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作为下一轮能源费用托管供应商优先进行选择。过渡期内,项目的运行及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公共机构用能单位)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是全市节能工作必须落实的政治责任,也是各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的根本遵循。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干部职工对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了解,助力全市公共机构实现双碳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是推进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有效的协作机制,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推进情况的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工作纳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保障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主体责任。推广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模式,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荆州市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要求(附件2),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促进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健康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责任目标落到实处。


(四)相互协调配合。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降低能源资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需要各单位之间互相协助,密切配合。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组织下属单位申报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及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市机关事务、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深入开展。


(五)强化考核督导。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督促检查。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项目进展缓慢、组织管理混乱、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附件:1.《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3.《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申请表》


4.《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5.《荆州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汇总表》


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在公共机构节能中的作用,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流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湖北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和《荆州市2023年节能降耗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指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公共机构通过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的方式,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分析诊断、用能系统改造运维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并根据约定的能源费用基准值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运营管理和节能技术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并获取合理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第四条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指挥调度、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的日常工作。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划,统一进行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节能改造:


(一)建筑的围护结构、空调、锅炉、照明、燃气灶具、给排水、电梯、机房以及能耗监测与智能控制系统等经能源诊断,有较大节能空间的单位;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和照明等能效水平未达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


(三)实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四)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五)新建或实施建筑改造的应用项目。


第六条实施能源费用托管的公共机构,合同期内能源托管费用的计算,根据能源审计确定的能源基准值核定,并列入部门预算。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列入财政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


能源费用预算应当包括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能源审计、改造方案、工程管理、施工监理以及评估验收等费用。能源费用预算(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及支出不应超过实行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上一年度该项目的预算及支出。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期满,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七条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真实的能耗账单等凭证;


2.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帐清单;


3.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4.提供设备运行管理记录;


5.配合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用能系统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量或节能率;


6.按合同约定,做好节能服务公司费用支付工作。


(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2.提供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方案须满足原有设备技术要求,新增设备必须与原有设备兼容);


3.负责项目融资;


4.负责项目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及设备运行管理等;


5.配合公共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履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他相关义务。


第八条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能源费用托管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按要求申报。市级一级公共机构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市级二级公共机构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所属公共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备案;各县市区公共机构按要求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公共机构在启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邀请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核算、基准能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出具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完成后,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家针对能源审计报告、基准能耗量、年度托管费用基数等进行全面评估,对技术方案和商务模式提出建议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属于集中采购的,公共机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服务类组织采购。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托管费用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也可以在市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的能源费用托管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库中,根据3家以上入库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方案,采取专家评审或竞争性磋商(谈判)等合法方式进行采购。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托管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按规定采用其他合法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能源费用托管的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期限、信息保密等内容,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应综合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坚持“总体谋划、分类施策、统分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有序组织全市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对集中办公的公共机构,由市政府指定一家单位牵头作为项目业主,打包组织项目实施,各公共机构根据用能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分散在同一片区的独立办公机构,由各个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也可联合几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对体量较小的公共机构,划定项目区,采取整体打包、统一采购的方式,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系统内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工作。


第十三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改造工作。公共机构应当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施工管理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公共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市级一级公共机构和试点示范项目节能改造主体工程完成后,发改、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进行验收,确认改造效果,核算节能量和节能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结束后,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将本项目的竣工图、验收报告等资料(含电子版)按管理层级报送本级或荆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能耗基准和节能量的认定


第十七条节能量应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共同计算确认。公共机构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承担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具备可分项计量的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基准能耗按改造前3-5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能耗基准根据运行年限按改造前1-3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下的,能耗基准按照改造前运行月份总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并按照规定换算成相应的能耗费用。


(二)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公共机构会同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等单位共同核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托管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新增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项目托管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节能服务公司做好与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后勤管理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托管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检查。若发现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解决,物业后勤管理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届满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将能源项目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费用预算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能源审计、初步改造方案、工程管理、施工监理、评估验收等费用。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第二十四条能源费用项目托管期届满后,现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作为下一轮能源费用托管供应商优先进行选择。过渡期内,项目的运行及维护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固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荆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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