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依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对每年的配额进行严格核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当年度实际配额不足的情况,导致部分重点排放单位无法完成履约任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这些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来抵销年度碳排放量。这一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提高碳排放管理的灵活性,更有助于促进碳市场的稳定发展。
核证减排量作为一种有效的碳排放抵销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规定,一份核证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这意味着在配额不足的情况下,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使用核证减排量来满足履约要求。同时,为确保市场的公平性,规定了最高抵销比例不得超过不足以履约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在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类型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二是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三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这些不同类型的核证减排量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着碳排放管理的不断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重点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核证减排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虚假或违规使用的情况。同时,也体现了对重点排放单位的严格监管和责任要求,确保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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