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
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推动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本市建筑领域绿色发展,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最大程度上集民意、纳民智。在起草和审议阶段,相关领域市人大代表组成六个专题组同步开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征求意见;专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请示,争取支持;运用基层立法联系点、法治建设顾问等工作制度,征求了基层单位、市场主体、城市规划学会、律师协会和法学、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
立法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围绕建筑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的立法思路综合施策,注重系统性,正确处理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关系,实事求是,合理确定现阶段建筑标准和运行管理要求,体现循序渐进、逐步提升;创新驱动,强化科技支撑,助推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紧紧围绕立法思路,在广泛汇集民意、倾听基层需求的基础上,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参照本条例管理。明确本市建筑绿色发展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善标准、创新驱动、区域协同等基本要求。
管理体制和主体责任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分别在建设、运行、改造等环节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公众应当提高意识,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规划和建设阶段的管理要求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对应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绿色专篇管理制度,在建筑工程各环节集中体现相关建筑绿色发展要求。推进绿色农宅等建设,引导建设农村宜居住房,并提出可以享受政策支持的鼓励措施。
运行、维护、改造的责任要求
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保障建筑安全稳定运行。本市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与城市更新项目相衔接,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支撑
本市构建建筑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协同创新平台;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筑号牌制度,整合全寿命期信息,推动实现数据汇集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城市副中心等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完善京津冀工作协同机制。
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保障
本市在工程奖项评审、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建筑绿色发展;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推行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鼓励成片示范建设,提升集聚效益。政府加强资金统筹,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
来源:北京人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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