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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发布时间:2024-01-19 15:30:59浏览次数:

在《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中,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国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该通知规定,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将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

此外,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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