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减排项目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包括额外性、真实性和唯一性。
1. 额外性:指的是减排量必须是通过额外的人为努力产生的,而非自然过程或已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行为所致。例如,原始森林和海洋虽然具有碳汇功能,但它们吸收二氧化碳的过程并非人为努力的结果,因此不能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同样,如果一个可再生能源项目已经能够实现商业盈利,那么它产生的减排量也被视为非额外的。
2. 真实性:意味着所声称的减排量必须真实发生,可以通过监测、报告和验证的方式加以证实。这要求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能够准确量化减排效果,并且有明确的监测方法和验证程序。
3. 唯一性:指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不能重复计算。也就是说,一旦减排量被某一机制确认并计入该机制的账户,就不能再次用于其他减排机制。
在2月26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强调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额外性的重要性。他指出,可交易的减排量必须来源于人为活动,并且这些活动是为了减排而做出的额外努力。对于那些已经能够从市场上获得平均盈利的项目,其减排量不被视为额外的。只有当一个项目在商业上不可行,或者其碳排放低于同行业的基准线,且需要通过自愿减排市场的收益来支持项目运行和实现减排目标时,该项目才具备额外性。
自愿减排项目必须同时满足额外性、真实性和唯一性这三个条件,以确保其对减缓气候变化的贡献是真实有效的。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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