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备案的CCER林业碳汇项目所使用的方法学共有四个,它们分别是《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和《AR-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这四个方法学为CCER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些林业碳汇项目要想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备案和林业碳汇CCER签发,实现碳汇交易,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方法学进行开发,并确保项目的“额外性”。同时,项目还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则,经过独立审定与核证。据碳云管理中心了解,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只有具有独立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法人才能成为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的业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则不能参与。
对于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其适用条件包括:项目活动的土地必须为2005年2月16日以后的无林地,权属清晰并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不能属于湿地和有机土范畴;项目活动需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壤的扰动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得采用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及其他人为火烧活动;不得移除地表枯落物、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项目活动不得造成农业活动的转移。此外,竹子造林项目并不适用此方法学。
对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其适用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需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标准;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项目活动开始时,林地应为人工幼、中龄林;项目活动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地土壤需为矿质土壤;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的活动;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得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对土壤的扰动需符合一定条件。
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则包括:项目地不属于湿地;在特定土地类型下,对土壤的扰动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项目地适宜竹子生长,且满足一定的竹子高度和胸径要求;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对土壤的扰动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为: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竹林标准;项目区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项目活动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不移除枯落物,并不得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对土壤的扰动需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采取科学的经营技术措施。
这些条件为CCER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合规性,进而推动林业碳汇交易的发展。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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