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早期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试点采用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ESG内容框架,并开展了大量宣传培训工作,所以国内企业的ESG报告在环境部分主要遵循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的要求。未来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将制定各行业的《可持续会计准则》,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上产生更大影响力。
TCFD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满足欧盟ESG法律和《气候信息报告指南》的要求,侧重于被动的信息披露。但是ESG信息披露并不只有TCFD发布了内容框架,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发布的IFC ESG Guidebook也提供了内容框架,并且IFC的ESG有着一套独立、完整的逻辑框架,侧重于指导企业如何做好ESG工作。
在只考虑环境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对比分析TCFD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和IFC ESG Guidebook的具体内容会发现,如果某中国企业涉及新疆供应链,采用IFC的ESG框架后将出现一些有意思的问题:
按照TCFD或欧盟指南的内容框架,此企业仅披露其供应链信息,既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信息,这些信息与新疆人权问题形成证据链,证明此企业的产品存在ESG隐患;
按照IFC的框架,此企业会披露更多内容,例如分析论证其涉疆供应链不存在人权问题,并展示证据,这将导致出现大量与欧美国家主张的新疆人权问题相矛盾的证据,给制裁工作带来麻烦。
但是由于中国的机关文化和企业文化等原因,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是越少越好,所以最终因不专业的ESG信息披露而受到贸易制裁也是企业咎由自取。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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