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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8 13:51:1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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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提高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龙泉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泉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3日  


   

龙泉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提高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浙建设〔2022〕7号)和《丽水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丽双碳〔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龙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及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已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龙泉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坚持分工合作。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核实和评审;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验收,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成效等。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会同龙泉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三、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向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

1.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

2.超低能耗、近零(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3.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验收申请书;

4.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补助申请书;

5.其他有关材料。

(二)专项资金拨付

1.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专项资金报送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2.审核通过的示范项目应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根据批示意见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的;

(四)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规定的。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龙建设7关于印发《龙泉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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