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最近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该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只要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均需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范围。
进一步地,这些单位中,如果其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并且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那么这些单位将被视为重点碳排放单位。而其他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单位,则将被视为一般报告单位。
据碳云管理中心了解,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非一成不变。如果需要调整这些条件,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同意后对外发布。此外,对于那些已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碳排放单位,如果其核算边界之外的碳排放量满足上述规定,也需要纳入本市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有助于推动北京市实现低碳发展的目标。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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