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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各地方不得新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24-04-01 11:45:16浏览次数:

近日,生态环境部针对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为此发出通知,强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必须深入学习和理解《条例》的核心精神,广泛宣传并落实其相关要求,确保《条例》能够得以顺利执行。

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正式对外公布了这一暂行条例,明确自202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坚定决心,也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全面、深入地宣传并贯彻这一条例,生态环境部要求各地规范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具体来说,各地方不得再新建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那些已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企业,也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对于现有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知要求它们应参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储备机制等方面,这些市场应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试点作用。同时,也要高度警惕金融风险,确保市场能够平稳、有序地运行。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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