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范围
试点创建期明确的边界范围(如行政管理边界或法人运营控制边界),应在试点建设期内保持一致。核算范围包括能源活动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和排放抵消量,其中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仅作报告项,暂不计入总量。
二、核算方法
(一)能源活动排放。包括煤炭(含焦炭)、油品和天然气消费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和净调入电力、热力产生的间接碳排放。煤炭、油品、天然气消费综合排放因子分别为2.66吨CO,/吨标准煤、1.73吨CO,/吨标准煤、1.56吨CO,/吨标准煤;电力排放因子为6.451吨CO2/万千瓦时,后续以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省级电网排放因子为准,绿电可物理溯源的试点主体(如微电网、新能源自发自用、新型电力系统)排放因子以权威机构认证结果为准;热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0.11吨CO,/GJ,采用低碳供热的试点主体(如可再生能源供热、余热等)排放因子以权威机构认证结果为准。
(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具体核算方法可参照《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排放气体类型仅考虑二氧化碳,排放源主要考虑电力脱硫、水泥熟料、生石灰、钢铁、玻璃、纯碱、合成氨、乙烯等,排放因子采用推荐值。
(三)排放抵消量。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工程(CCUS)抵消量,需提供设区市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意见;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中国绿色电力证书等市场抵消量(不含国际绿证),需提供交易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碳汇抵消量单独报告暂不计扣。
表1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碳排放核算数据表
信息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推荐阅读(点击以下链接跳转阅读)
>>>我国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中国碳峰碳中和如何做到?
>>>钢铁、石化等7个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已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该如何应对?
>>>全国碳价持续创新高!碳配额成交量激增,如何获取碳配额?
了解更多碳市场资讯,请扫描下列二维码,关注“碳云管理中心”公众号。
Copyright © 2012-2018 碳排放管理师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409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