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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四)如何获知建筑“绿色”信息?

发布时间:2024-05-09 16:21:32浏览次数:

第二十条是关于建筑绿色发展性能明示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指标,明确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明示建筑执行的标准、绿色环保性能、绿色技术措施、设备设施清单和使用说明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筑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是违反建筑绿色发展明示处罚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房屋销售时节能信息及节能设备使用维护信息明示等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及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建筑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同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技术措施。

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措施和经济性指标在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目的:

保障使用人知情权,落实使用者监督机制;

有利于建筑使用人能够按照建筑设计、产品使用要求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质量保证书旨在进一步明晰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既保证了购房人对建筑绿色发展技术应用情况的知情权,也便于用户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对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规定,为促进建筑绿色发展,保障房屋购买人的利益,《条例》第五十六条授权市、区两级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履行相应的监督处罚职责。

北京市从2008年开始实施节能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施工现场、房屋销售场所、售房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明示建筑节能相关内容,且每年组织监督检查,有力地维护了购房人的知情权,保障建筑运行过程节能减排。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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