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碳市场是推进“双碳”工作的重要市场化机制,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
为规范核查工作流程、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北京碳市场在建立之初就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同时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北京碳市场核查工作实践工作,不断修改完善。请参与北京碳市场核查工作机构按照此文件规定,按照核查工作流程开展各项工作,并落实各环节工作技术,保障北京碳市场核查工作质量。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碳排放核查的原则、流程以及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的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核查。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核查
根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报告主体报告的碳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
2.2
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时应遵循的碳排放核算、核查及配额核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适用的程序等。
2.3
核查机构
根据核查准则开展碳排放核查的单位。
2.4
报告主体
具有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2.5
委托方
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委托核查机构提供核查服务的单位。
注:委托方可以是报告主体、上级公司或其他相关方。
2.6 文件评审
对报告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开展评审的过程。
2.7 现场核查
在报告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场所,开展核查工作的过程。
2.8 核查员
负责对报告主体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人员。
2.9 不符合项
核查发现的报告主体碳排放量、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等不符合核查准则的情况。
3 核查原则
3.1 独立性
核查机构独立于报告主体,在整个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3.2 公正性
核查机构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工作。
3.3 一致性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确保排放报告在年际间的核查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3.4 保守性
在某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数据缺失时,核查机构应采取保守性的原则,确保不低估碳排放量。
4 核查流程
碳排放核查流程包括三个阶段,见图1:
a) 准备阶段,包括签订核查协议、制定核查方案、组建核查组;
b) 实施阶段,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核查和核查确认;
c) 报告阶段,包括编制核查报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报告提交和核查记录保存。
5 核查准备阶段
5.1 签订核查协议
5.1.1 核查机构对行业业绩、核查员专业背景和数量、及两年内与报告主体存在检验检测或管理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评估。
5.1.2 完成评估后,核查机构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
5.2 制定核查方案
核查机构在签订核查协议后,制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目的、范围、依据、核查组成员及其职责分工、核查活动进度安排等内容。
5.3 组建核查组
5.3.1 核查组至少由两名核查员组成,并指定一名具有报告主体所属行业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经历的人员作为组长。
5.3.2 核查组组建应考虑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以全职工作人员为主;
b) 核查员的专业背景;
c) 报告主体的行业特点、经营场所数量及位置。
5.3.3 核查组成员需具备报告主体所在行业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a) 核算与报告边界的确定;
b) 碳排放源的识别和碳排放量的核算;
c) 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流程或运营管理。
6 核查实施阶段
6.1 文件评审
6.1.1 核查机构要求报告主体提供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相关的基础性支持材料。基础性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 财务凭证;
c) 工艺流程图(如有);
d) 能源台账;
e) 能源统计报表。
f) 能源平衡表(如有);
g) 物料平衡表(如有);
h) 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6.1.2 核查机构通过文件评审初步判断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核查的重点。
6.2 现场核查
6.2.1 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核查机构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前应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并与报告主体确认。现场核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核查对象;
b) 核查准则;
c) 核查内容;
d) 现场核查日期;
e) 核查组成员及分工;
f) 现场核查行程安排;
g) 需要报告主体配合的内容(如有)。
当报告主体存在5个以下(含)场所时,均需开展现场核查;当存在5个以上相似场所时,现场核查计划还应包括场所抽样计划,抽样场所数量(m为相似场所数量),数值取整时进1。当年抽取的样本原则上应避免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
6.2.2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访谈报告主体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信息、核查测量设备配置情况及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确认本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6.2.3 现场核查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报告主体排放报告的以下内容逐项开展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a) 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b) 核算边界范围;
c) 排放源、排放设施、重点排放设施信息等;
d) 碳排放核算方法的符合性;
e) 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符合性;
f) 企业生产、经营及其他报告数据符合性;
g) 实时监测数据的符合性(如有);
h)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i) 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并开展不确定性分析;
j) 排放设施新增及退出变化情况分析;
k) 已实施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未来计划实施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预期效果;
l)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符合性和执行情况。
核查机构在对报告主体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核查时,应注重将每一个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
6.2.4 现场核查方式
核查机构应采用查、问、看、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查阅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原始凭证、能耗统计报表、财务账册等支撑资料;
b) 询问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人员、排放报告编制人员、设施运行人员、数据统计人员等;
c) 查看排放设施的位置和数量,监测设备的安装、校准和维护情况等;
d) 验证碳排放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6.3 核查确认
6.3.1 开具不符合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开具不符合项并反馈至报告主体,并要求报告主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不符合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发现:
a) 报告主体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b) 核算方法不符合核查准则的规定;
c) 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识别错误、数据不完整等导致碳排放计算不准确;
d) 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执行。
6.3.2 核查确认
核查机构需要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必要时可增加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确认。
7.1 编制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的情况编制核查报告。
7.2 内部技术复核
7.2.1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提交委托方之前开展内部技术复核。技术复核人员应独立于核查组成员,并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7.2.2 技术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确认核查组成员、核查工作流程符合核查准则及内部管理程序要求;
b) 核查报告的完整性及存在的技术性、编辑性错误。
7.3 核查报告提交
00001核查机构将通过技术复核的核查报告签发后提交至委托方。
7.4 核查记录保存
7.4.1 核查机构应以安全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核查记录保存期至少五年。
7.4.2 需要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b) 核查过程中从报告主体处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
c)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d) 核查机构内部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e) 碳排放报告;
f) 核查报告。
信息来源:北京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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