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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增设施碳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4-05-13 18:01:20浏览次数: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增设施配额的核定

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调整,总体上应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

(一)核定方法

1.针对采用历史总量法核定配额的石化、其他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

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2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对应扣减5000吨或2018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

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不足1万吨的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25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1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对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对应扣减2500吨或2018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1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

2.针对采用历史总量法核定配额的交通固定源、其他服务业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

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0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1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经专家评审后,按照相应的新增设施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


(二)核证要求

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或按科学计量方法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并能单独核算。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或无法核证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的新增设施,将不予核发新增设施配额。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有新增设施配额调整需求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基准年既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

(二)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

(四)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

(五)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并通过系统上传。


信息来源:北京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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