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CBAM 过渡期实施条例第 4 条,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商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量:(1)基于计算的方法:根据测量系统获得的活动数据和实验室分析或标准值得出的计算因子,确定源流的排放量;(2)基于测量的方法:通过连续测量烟气中相关温室气体的浓度和烟气流量,确定排放源的排放量。此外,该条例在其附件二中详细说明了用于计算不同产品特定隐含碳排放的生产路线、系统边界,在附件三中确定了商品隐含碳排放量的详细测定规则。
来源:外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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