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的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由湖北省牵头建设、运行和维护)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由上海市牵头建设、运行和维护)。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来源:外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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